4、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伟乘坐出租车来到长垣县实施盗窃,冯伟钥匙、扳手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长垣县宏力大道“某某”45号楼东侧路南停车场西数第2个车位上的1辆车牌号为豫G6****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后被告人冯伟在网上联系到购车的柳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柳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于2014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在新乡学院东侧一停车场附近以13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冯伟、王某甲手中将该车购买,后王某甲从冯伟处分得赃款5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359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4年5月23日夜,被告人冯伟、王某乙来到滑县实施盗窃,在滑县道口镇某某家属楼门口,二被告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内的3部手机盗走,后冯伟分得其中2部,王某乙分得其中1部。随后二人又在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大集街陈某甲家门前,由被告人冯伟用钥匙、扳手将被害人陈某甲的1辆车牌号为豫E7****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当晚被告人冯伟给被告人王某乙500元的好处费。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冯伟在新乡市南环路附近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晋州市桃园镇桃园村的陈某乙(另案处理)。现该车已被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扣押。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489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部手机价值共计490元。 6、2014年6月9日夜,被告人冯伟、赵某甲来到原阳县城实施盗窃,在原阳县新城区某某小区24号楼西侧路边,由被告人冯伟用钥匙、扳手将被害人兰某甲的1辆车牌号为豫GU****的银灰色现代轿车盗走。2014年6月12日夜,经被告人王帅、申某某介绍,在新乡学院东大门附近被告人冯伟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以13000元(该13000元已退赃)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赵某乙。后王某甲从冯伟处分得赃款5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补充鉴定,该车价值50835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冯伟共参与盗窃6次,价值393030元;被告人赵可可共参与盗窃2次,价值116970元;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盗窃1次,价值59169元;被告人王某乙共参与盗窃1次,价值55979元;被告人赵某甲共参与盗窃1次,价值5083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小型汽车车牌照、扳手等物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兰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郑某某、隋某某等八人陈述;被告人冯伟、赵可可、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王帅、申某某、赵某乙、李某甲、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伟、赵可可、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王帅、申某某、赵某乙、李某甲、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冯伟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赵可可、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抓获,且赃物全部追回。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中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王某甲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可可、王某乙、赵某甲、王帅、申某某、赵某乙、李某甲、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7日夜,被告人冯伟伙同小想(身份不明,下同)步行进入山东省乳山市某某小区37号楼附近,用钥匙、扳手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车牌号为鲁K5****的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之后冯伟和小想驾驶该现代轿车又到乳山市某某路18-10号楼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车牌号为鲁K8****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经山东省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现代瑞纳轿车价值550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起亚K2轿车价值58887元。现二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4月12日夜,被告人冯伟、赵可可、王某甲驾驶冯伟的白色起亚轿车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博爱路交叉口某某店停车场实施盗窃,冯伟负责望风,赵可可用钥匙、扳手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车牌号为豫G1****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9169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4年5月1日夜,被告人冯伟、赵可可驾驶被害人许某某的现代瑞纳轿车来到延津县城实施盗窃,冯伟用钥匙、扳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延津县某某小区金桂苑西侧草坪上的1辆车牌号为豫G3****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的盗走。后冯伟在网上联系到购车的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又联系被告人宋某某一起到新乡购车,随后在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新乡市新乡学院东大门附近,李某甲伙同宋某某以119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冯伟和被告人王某甲手中将该被盗汽车购走,并由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该车返回湖北省襄樊市,事后,宋某某从李某甲处分得好处费800元(该800元已退赃),王某甲从冯伟处分得赃款4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7801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伟乘坐出租车来到长垣县实施盗窃,冯伟钥匙、扳手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长垣县宏力大道“某某”45号楼东侧路南停车场西数第2个车位上的1辆车牌号为豫G6****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后被告人冯伟在网上联系到购车的柳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柳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于2014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在新乡学院东侧一停车场附近以13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冯伟、王某甲手中将该车购买,后王某甲从冯伟处分得赃款5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359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4年5月23日夜,被告人冯伟、王某乙来到滑县实施盗窃,在滑县道口镇某某家属楼门口,二被告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内的3部手机盗走,后冯伟分得其中2部,王某乙分得其中1部。随后二人又在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大集街陈某甲家门前,由被告人冯伟用钥匙、扳手将被害人陈某甲的1辆车牌号为豫E7****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当晚被告人冯伟给被告人王某乙500元的好处费。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冯伟在新乡市南环路附近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晋州市桃园镇桃园村的陈某乙(另案处理)。现该车已被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扣押。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489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部手机价值共计4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