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4年6月1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鹤壁市淇县高村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淇县高村镇107国道大用饲料厂门口向南100米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共实施盗窃10次,价值共计27875元,被告人任某某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价值共计21052元,被告人王某某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价值共计6823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等陈述;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供述和辩解;延价鉴字(2014)143、1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盗窃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温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11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西安大道化肥厂西门口北300米路东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2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4041元。 2、2014年8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延津县城北学校南侧公路路南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100对的通信电缆线盗走2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1524元。 3、2014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崔乡固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崔乡固路口西50米处路南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4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2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3659元。 4、2014年10月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长垣县张寨乡张寨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张寨村东地军用光缆0178牌南约10米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305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5、2014年5月4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同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长垣县佘家乡老岸东关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佘家乡老岸东关村与滑县大寨村通往长垣县的公路路北一童车专卖店东侧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3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26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6、2014年7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安阳市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五龙镇石官村东头路北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1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439元。 7、2014年7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林州市临淇镇第三初级中学门前东侧路北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6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915元。 8、2014年9月12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长垣县丁栾镇中刘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丁栾镇中刘村相群瓦场门前S308省道路西侧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1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65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1258元。 9、2014年10月4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濮阳市华龙区,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华龙区苏北路与文明路十字路口往东20米路南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2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4539元。 10、2014年6月1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鹤壁市淇县高村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淇县高村镇107国道大用饲料厂门口向南100米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