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四月初一天,刘某某、王某某带邓建明到新南村油坊岭组组长家,称邓建明是韩国大老板委托来投资,准备在大清沟新南建5000头育肥牛项目,后经村民同意,村与邓建明方签订项目租地协议、管委会与项目方投资合作协议等,刘某某将潭头搞项目时的板房拉到项目工地建办公用房,郭某某带工程队进驻工地开始平整土地,本组王红伟承包了提水工程,期间叶志刚与邓建明闹翻,邓建明离开工地,6月份叶志刚让自己帮忙整理条子,自己帮助其整理了四、五月份的临时开支账目,发现该公司只有开支条子,没有进账,觉得这个公司不正规,并将此事说给组长,此后的事情自己就没再参与。 1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到大清沟新南村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受叶志刚委托收取外来施工单位交的图纸费、报名费、保证金,经自己手所收的各种费用全部交给邓建明,只给过叶志刚5000元,经自己手收最大一笔钱是五万元,邓建明当时就讲5万元现金拿走了,项目上的事一直是邓建明说了算。 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3年5月底到大清沟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叶志刚不在的时候帮助叶志刚收取报名费、图纸费、保证金,经自己手最多收过一笔五万元,钱都交给叶志刚和邓建明。 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邓建明在潭头搞万头牛饲养项目时自己就被骗了钱。2013年春天,邓建明找到自己说想在栾川搞养殖项目,让自己帮忙选选地方,自己通过考察和邓建明选址在大清沟新南村,自己将设备和拆板房拉到大清沟项目工地。 16、同案犯叶志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月,叶志刚与邓建明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花2万元找人代办成立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栾川成立分公司,找来几个人充当业务人员,在栾川县大清沟租地设立5000头育肥牛项目,并编造外商投资1.8亿的协议,伪造该1.8亿外资由河南省银监会监管等虚假文件,骗取他人信任,对外招揽施工单位,以收取报名费、图纸费、中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名目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多家工程施工单位及人员钱财。 (二)2013年3月份,李东想经邓建明介绍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大清沟项目部任业务员,为招揽施工单位,李东想在互联网上发布工程信息,并留下本人的联系电话。4月份,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戴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钢结构工程,并按照互联网上所留电话与李东想进行联系。后戴某某与合伙人余德清等人多次到该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先后向该公司缴纳报名费、图纸费、履约保证金等20万元,并承诺按合同约定6月26日进场施工,后李以种种理由推脱开工日期,后电话停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戴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 (三)2013年4月初,邓建明、叶志刚为实施诈骗行为,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选址建养牛基地,4月中旬郭某某得知情况后,欲承包养牛基地挖土方工程。邓建明要求郭某某交5万元押金进工地施工,并以此吸引其他工程施工单位。郭某某进工地后,挖土方垫支72万余元,经郭某某多次催要,叶志刚才从收取其他施工单位的款额中付给郭某某工程款24万元,目前欠郭某某的48万元工程款及押金5万元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明叶志刚以在栾川县大清沟新南村建养牛场为由,和其签订开挖土方施工合同,骗取押金5万元的事实。 2、施工合同、收据,证明郭某某签订合同情况。 (四)2013年4月份,经邓建明、李东想介绍,刘新奇来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大清沟项目部任业务员。5月13日,新乡市卫滨区的蒋某某等人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新南村项目工地,认识了李东想和刘新奇。因李东想正在联系处理重庆戴某某单位业务,让刘新奇具体负责蒋某某单位的业务洽谈,后刘新奇承诺让其承揽该公司育肥牛养殖车间和饲料车间的钢构工程,蒋某某等人按要求向该公司缴纳了13.5万元的报名费、图纸费及履约保证金。叶志刚给蒋某某出具了收据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蒋某某等人多次催促进驻工地的时间时,刘新奇、李东想、叶志刚以种种理由推托,后电话关机停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蒋某某报案材料,证明自己被骗的事实;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自己和袁健想承包栾川县大清沟新南村的钢结构工程,在叶志刚办公室,自己交了3万元押金和5000元图纸费给叶志刚,5月底在刘浩办公室交给刘浩3万元现金,刘浩将中标通知书给了自己,6月20日在项目工地交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加上之前的3.5万元,叶志刚给自己开了13.5万元的收据。后叶志刚一直推脱开工时间,后来联系不上。 3、施工合同、收据,证明蒋某某签订合同情况被骗13.5万元的事实。 (五)2013年5月份,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某(安阳市滑县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项目部的业务员沈德昌,承揽了该公司40间钢结构牛舍,先后向公司财务交纳图纸押金、报名费1万元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后宋某某等人发现公司项目有问题,就要求该公司退钱,经多次追要,要回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宋某某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收据,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报名费、图纸费、投标保证金共计6万元。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洛阳市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沈工,以栾川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工地承揽厂房钢结构工程为由,骗取自己现金的事实。 (六)2013年5月份,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崔某某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州市金水路河南辽富电梯有限公司的刘琪琳,通过刘琪琳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法人代表叶志刚堂兄的叶瑞彬,准备承揽该公司工程,先后向叶志刚交纳报名费和图纸费5.5万元,叶志刚给其开具了收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洛阳市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栾川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工地承揽厂房钢结构工程为由,骗取自己现金5.5万元。 2、收据及居间合同,证明崔某某签订合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