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调取证据清单,发货流水明细,与物流送货清单关联号为SORD201010300229/SORD201011240030的明细单、与物流送货清单关联号为SORD201010310002的明细单,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送货清单)、空调事业部(仓库提货清单),本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军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太作为受洛阳彤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收提货物的人员,利用该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杨军太以及其辩护人认为杨军太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