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军太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份左右,武汉TCL总公司销售部告知杨军太发给彤飞公司了一批货,可以去提货。之后杨军太在货单上签上其名字,索某某在货单上盖了彤飞公司的公章,杨军太将货拉走。被告人供述拉走货物的原因是因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其想退出,拉走货物为了抵投资股金和前期跑市场的预期收入。 2、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杨军太、索某某共同出资代理TCL空调器在洛阳地区的销售,以其儿子的洛阳彤飞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TCL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经营过程中,因后续经营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三人商量把彤飞公司经营TCL空调的合同转到索某某成立的颂丰公司名下进行后续经营,索某某任董事长,索某某任总经理,杨军太任业务经理。经营权转到颂丰公司前,杨军太和索某某二人就产生了矛盾。2010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索某某接到杨军太电话,内容是TCL公司又发过来一批货,通知去提货,并让索某某拿公章盖章,索某某将章拿去让杨军太盖了章。事后,索某某给索某某打电话称一批52万元的货为什么杨军太收了,索某某才知道杨军太提走了50多万元的货,其之前误以为杨军太提走的是其个人投资的20万元的货。后经多次调解未果,杨军太拒不交出货物,索某某就到法院起诉了彤飞公司,法院判决彤飞公司返还给颂丰公司50多万元货物或货款,在此情况下,索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明,索某某和杨军太因进行TCL空调专卖需达到100万元最低资金标准,二人因资金不足希望索某某加入投入资金。索某某同意后安排其爱人孔某向TCL公司汇款70万元,加上索某某投资10万元,一共80万元汇给TCL公司,开始以洛阳彤飞公司的名义进行TCL空调销售。三人商量由索某某任董事长,索某某任总经理,杨军太任业务经理,同时杨军太为彤飞公司唯一提货人,杨军太的提货人身份向TCL公司发有委托函。开始经营后,后续还要二、三百万元的投入,索某某就和索某某、杨军太商量要求继续投资,索某某因没钱退出,杨军太提出前期市场是他做的,让索某某补偿15万元,索某某没同意。2010年10月份,索某某成立颂丰公司,三人商量把彤飞公司TCL代理权转移至颂丰公司,在2010年11月份左右,颂丰公司向TCL公司汇款52万余元,开始进行后续经营,但这期间提货人没有及时变更过来,导致TCL公司发给颂丰公司的货物又发给彤飞公司,这批货物被杨军太以彤飞公司提货人身份将货物侵占拒不归还。 4、证人张某某(TCL空调器洛阳分公司经营部主管)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底的时候,其被调到洛阳做业务,通过刘某某和TCL的财务人员了解到彤飞公司的投资人索某某,此时彤飞公司的空调经营权已转到颂丰公司进行后续经营,颂丰公司是索某某的独资公司,张某某接手业务的时候已经是颂丰公司在经营TCL空调器,没有和杨军太、索某某有任何业务往来,其知道TCL公司给彤飞公司发了一批空调,杨军太将这批货扣住了。 5、证人张某(颂丰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10年索某某成立了颂丰公司做TCL空调生意,其被聘到颂丰公司当会计,在颂丰公司成立的同时,索某某和杨军太、索某某合伙用彤飞公司的名义做TCL空调生意,索某某是彤飞公司的董事长,其与孔某就一起先到彤飞公司做会计,之后经营空调合同又转到颂丰公司进行后期经营。颂丰公司是2010年10月18日成立的,2010年10月25日给TCL空调器公司发的函变更的空调经营权。 6、证人孔某(颂丰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颂丰公司是2010年10月18日成立的,当时成立颂丰公司就是为了把彤飞公司的TCL经营业务转移过来进行后续经营。彤飞公司经营的TCL空调器是索某某和杨军太因为资金不足,后来把索某某拉进来投资,因为经营空调器后续需要大量的资金,索某某和杨军太没有资金进行后续投入,索某某就成立颂丰公司并和杨军太商量让他二人退出或是进行后续投入再进行经营,索某某退出了。后来在2010年10月经过索某某、杨军太和索某某商量,2010年10月25日以后把彤飞公司的TCL空调器转移到颂丰公司进行后续经营。杨军太和索某某多次商谈,杨军太后来也同意退出,但是到目前杨军太也没有正式办理退出经营手续,还把价值50多万元的空调器拉走,至今没有归还。 7、证人刘某(原TCL郑州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杨军太通过业务员刘某某要求做洛阳地区TCL代理销售业务,因杨军太缺少资金就找到索某某加入,索某某的资金也不够,他们又找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索某某加入到彤飞公司经营TCL在洛阳地区的销售。大概是2010年10月下旬,TCL公司接到彤飞公司和颂丰公司的业务转移申请文件,在空调业务转移之后,有一批价值50多万元的空调器发到了彤飞公司名下,杨军太当时利用他的收提货人身份把这批50多万元的空调提走,一直未归还。 8、证人王某(TCL空调器郑州分公司计划主管)的证言证明,2010年洛阳彤飞公司代理销售TCL空调器,同年10月彤飞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到了颂丰公司,转移的时间接到书面资料是2010年10月25日。彤飞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到颂丰公司后,从物流发货单据上查到TCL郑州分公司给彤飞公司当年11月13日发了一批,11月25日发了两批,共计是三批空调货物,从提货单上看这三批货是彤飞公司委托的收货人杨军太签字收的货物。杨军太最后签收的三批空调包含在TCL公司给彤飞公司150万元的货物之中,公司的电脑ERP客户管理系统中显示货号为SORD201010300229/SORD201011240030是由中山发到洛阳的货,货号SORD20101031002的货物是由郑州中远物流发的货,这三批货明细单上都有单价,合计的总价值521550元。 9、书证: (1)、颂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彤飞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和营业执照; (2)、甲方TCL空调器(中山)公司/TCL(武汉)公司与乙方洛阳彤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甲方TCL空调器(中山)公司/TCL(武汉)公司与乙方洛阳颂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2010年9月1日彤飞公司授权杨军太作为收提货人的委托书; (3)、洛阳彤飞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彤飞公司和颂丰公司2010年10月25日向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颂丰公司2011年4月19日向TCL空调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书; (4)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单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TCL公司发货给彤飞公司的仓库提货单,电汇凭证、个人业务凭证等银行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