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周伟、张立凯盗窃罪、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7590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耿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7590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明知所购车辆系被盗车辆仍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周伟、张立凯以及被告人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系初犯,且所购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王周伟在侦查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张立凯在侦查机关的多次有罪的供述,证人莫某某、周某乙、唐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等人的陈述,QQ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周伟、张立凯盗窃犯罪的客观事实,故对王周伟关于其仅参与了两次销赃,其余的事情其均没有参与的辩护意见,以及张立凯关于起诉书指控他和王周伟共同实施四次盗窃行为不对,被害人薛某某汽车被盗的事情他没有参与,另外三次盗窃是他自己实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周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立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耿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周伟的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张立凯的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耿某某、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陈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王周伟、张立凯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守华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亚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