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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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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伟、张立凯盗窃罪、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对耿某某不应当按犯罪处理。耿某某在准备购买第二辆车时,根本没有见到车辆,也没有付款,没有进行交易,只是在和卖车人接触过程中,感觉车可能是偷的,并且发现车后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对耿某某不应当按犯罪处理。耿某某在准备购买第二辆车时,根本没有见到车辆,也没有付款,没有进行交易,只是在和卖车人接触过程中,感觉车可能是偷的,并且发现车后面还跟一辆车,因害怕上当受骗,就主动放弃了买车,开车走了。所以他们这种放弃行为,是知道车是偷的以后主动放弃的,完全是自己主观上的主动行为,其没有实施犯罪,所以针对该起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耿某某系初犯和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赃车退回,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购买车辆的主意是耿某某和付某某二人商量的,二人是因为手头没钱才找的陈某某,陈某某只是一起去了,开始时并不知道车辆的状况。因此陈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陈某某是初犯,且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应从轻处罚。3、陈某某积极坦白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彻底悔罪,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周伟流窜至广西省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世星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桂CCS679银色五菱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给莫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00元。

2、2014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周伟流窜至桂林市秀峰区丽君路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桂AMJ224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给莫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9410元。

3、2014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周伟伙同被告人张立凯流窜至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美景天城小区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LBP007红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后将该车在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以1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甲(另案处理)。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8000元。

4、2014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周伟伙同被告人张立凯流窜至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三里岗村附近,将被害人司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豫A6AT58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后将该车在开封市郑开大道路边以15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被告人耿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400元。

5、2014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周伟伙同被告人张立凯流窜至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东五百米路南附近,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0HE87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290元。

6、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周伟流窜至郑州市文博西路恒大名都商铺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112LX白色起亚轿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给莫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00元。

7、2014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周伟伙同被告人张立凯流窜至濮阳市昆吾路与和一街交叉口中洲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酒店门前的鲁QSP829白色起亚福瑞迪轿车盗走。当日中午,被告人王周伟和被告人张立凯在开封市龙亭区西环城北路与东京大道交叉口将该车准备向被告人耿某某、付某某等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五名被告人的户籍情况;抓获证明,证明五名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明与本案有关财物、工具等扣押及发还等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莫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份,王周伟联系我,说有辆偷来的汽车发动不着了,停放在郑州市区的一个停车场,让我过去帮忙。我和王周伟商量,车子我去开走,卖掉以后我给王一些费用。王周伟同意了。我又联系了山东裸车群里的网名“卡哇伊”和“黑夜的鬼”两个人,他俩同意跟我一起去郑州。到了晚上网名“卡哇伊”和“黑夜的鬼”两个人到停车场偷偷的把王周伟偷来的那辆车给开走了,我在旁边远远的看着,然后我自己一个人回桂林了,网名“卡哇伊”和“黑夜的鬼”两个人把车开走,卖到哪里去我不知道。……问:讲一下你销售赃车的情况?答:今年2月份中旬,王周伟到阳朔来找我买偷车工具,还向我学习偷车技术。我当时的学费是三千块钱,如果没有钱,学成手艺后,偷来的第一辆车给我当学费也可以。王周伟先是到桂林临桂县偷了一辆淡黄色的面包车给我,我一看成色太差,还对王周伟讲:这辆车这么破,卖废铁都不值二千块。我就让王周伟把这辆面包车扔到了路边。隔了一两天,王周伟又到桂林市区偷了一辆起亚k2轿车给我,我通过北海事故车QQ群联系买家,我在群里发帖“k2没有手续,有人要没”,后来有两个北海人答应要,我们约好在阳朔县高田镇的一个停车场交易,我将这辆k2车卖给了他俩,价格是12000元。当时这两个人没有带钱,是去银行现取的。

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周伟盗窃周某甲面包车、黄某某的起亚K2、王某某的起亚车后销赃给莫某某的有关情况。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莫某某、唐某某一起到郑州收购王周伟盗窃的王某某汽车的有关情况。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莫某某、周某乙一起到郑州收购王周伟盗窃王某某汽车的有关情况。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王周伟、张立凯盗窃袁某某的汽车后由张立凯向张某甲销赃的情况。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王周伟、张立凯盗窃张某乙的汽车后向耿某某等人销赃的情况。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其帮张某乙报警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明了周某甲汽车被盗的有关情况。

8、证人司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司某甲汽车被盗的有关情况。

9、证人司某丙的证言证明王周伟的有关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甲、黄某某、袁某某、司某甲、薛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明了其汽车被盗及报警的有关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周伟供述(2014年3月23日):2014年2月10日,我坐车到了阳朔。找到真正的师傅“阿宇”(莫某某)。阿宇对我讲:“食宿你们自理,学费三千块钱,没有钱偷一辆车给我也可以”。然后阿宇给了我一套开锁工具和一辆练习用的面包车,示范了开锁的过程。我就和一同来学习的四、五个学生练习了两三天。我感觉学会了,就一个人到阳朔附近的临桂县一个工地附近,凌晨两三点钟,我偷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开回阳朔交给了阿宇。阿宇说:“别人偷的都是起亚k2轿车,你偷的是面包车,你去再偷一辆k2”。隔了两、三天,我到了桂林市市区,凌晨两、三点钟,我在路边偷了一辆起亚k2轿车,开回阳朔交给阿宇,阿宇当场给了我七千块钱作为回报。我回到郑州后,QQ群里有一个山东聊城的年轻男孩一直想跟我学手艺,我叫他“兄弟”,当时我也想找个偷车的帮手,就收了他做徒弟。让他从山东来郑州,我在汽车站接住他,把他安排到21世纪小区的一个宾馆里。3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兄弟两个人步行,转到郑州市东区石化路附近的路边,我看见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我看四周无人,我用自制开锁工具撬开车门,开着车带着兄弟在附近转了转,大概距离十公里左右发现路边还有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我用开锁工具撬开车门开着白色的瑞纳,兄弟开着红色的瑞纳跟着我。我俩把车直接开到郑州小刘桥附近,我让兄弟把车停放在路边,我送着他回21世纪的住处。然后我把白色的瑞纳开到郑州北环附近,停在路边,我就近找了个宾馆睡觉了。过了一两天,我在QQ群里联系好收车的人,我就让兄弟一个人去交易。销红色的瑞纳是我和山东临沂收车人QQ上联系好价格1.4万元,再让兄弟开着车到山东临沂手机联系对方,交易完成后,兄弟回郑州把一万四千块钱递给我,我分给兄弟一千块钱;销白色瑞纳是我在QQ上和开封收车人联系好价格1.5万元,再让兄弟开车到郑开大道手机联系对方,交易完成后,兄弟回郑州把一万五千块钱递给我,我分给兄弟五百或者一千块钱。隔了一两天的凌晨两三点钟,我带着兄弟转到郑州东南的中原福塔附近,看见路边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我用开锁工具撬开车门,我偷过车,让兄弟一个人打的回宾馆,我开着车到了南三环附近的一个宾馆住下,我在QQ群里联系好一个周口的收车人,谈好价格1.2万元,过了一两天,我带着兄弟开车到郑州南三环附近与周口收车人见了面,交易完成后,我给了兄弟五百或者一千块钱。又过了一两天,夜里凌晨二三点钟,我带着兄弟转到郑州市北环陈寨附近,我看见路边一辆白色福瑞迪轿车,我用开锁工具撬开车门,开着车带着兄弟,我开车到南三环车管所附近时,汽车打不着火了,我就把车放在路边,告诉兄弟:“最近在郑州作案太频繁了,你先回聊城吧”,就让兄弟走了,我自己在附近找宾馆住。第二天一早,我给师傅阿宇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车开不走。阿宇说:“我过来处理”,我说:“那你干脆过来把车收走,给我点费用”,阿宇说:“可以”。我没再和他商量价格。第二天,阿宇坐大巴车到郑州,我去车站接的他。我们一起吃的饭,这时有两个找阿宇学手艺的山东人也到达郑州,阿宇、我和他两个人见面后,阿宇就和这两个山东人聊,并问他们要这辆福瑞迪不要。两个人表示要。阿宇就对我说:“我们先把车开走,回头再给你钱”,他们仨走过,我再联系阿宇,阿宇的手机号码已经无法接通了。过了几天,我到山东聊城找兄弟,我俩在聊城转了一转,没有什么可偷的轿车,我俩商量河南濮阳的好车多。我俩就到了濮阳市区一个宾馆住下,我俩晚上发现门口有一辆白色福瑞迪轿车,是山东的牌号。我用开锁工具将车门撬开,发动后就开车走了,走到鹤壁后我想着离开封比较近,我们就又开车回开封了,到开封已经凌晨5点左右。我们将车放到东京大道与西环北路交叉口,打出租车找个小旅社去睡觉了,早上8点我通过QQ联系到网名叫“车”的人,给他谈好我们在濮阳偷的这辆白色福瑞迪交易价格1.7万元。到了中午11点多,我和兄弟坐出租车到金明广场见面,然后坐“车”的灰色马自达6到东京大道与北环路口去取车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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