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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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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纪峰、赵威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辩解是去买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辩解是去买毒品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

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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