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人韩某某供述,2014年9月26日晚上,赵某和邢某某到我家玩,后来赵某也去了,赵某领着邢某某到十字路中马村委杨庄杨某某家买毒品,他们买来毒品后在我家吸的,我们吸毒时说,杨某某是个瘫子,他妈年龄也大了,下次去他家买毒品不给他钱,等他把毒品拿出来后给他抢走。当时我们都觉得可以,吸了毒品之后他们都走了。2014年9月28日晚,邢某某和赵某坐着闫某的车来到我家,邢某某和赵某跟我说准备去杨某某家抢毒品,以买毒品为名,他们把毒品拿出来后不给他钱,把毒品抢走。我说:“我年纪大了不去了,你们两个年轻一起去,我在家等着你们”,然后他们两个就走了,过的有几个小时,邢某某和赵某回来了,他们说抢了,不过赵某说他跑的太慌了,当是杨某某他娘拽着他的衣服拽烂了然后毒品弄掉了,我们三人商量着再回去找找,我们步行到杨某某家门口找,在杨某某家门前的路上找到了毒品后回到我家,我们三人在我家吸一会,我就睡了,他们两个第二天回平舆县城。抢的有十几克冰毒,是用白塑料袋装的,还有一包大烟(海洛因)料子,是用红色的食品袋装的,大概有10多克。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陈述,当时进我屋里抢东西的是一个人,门口外面站的有一个人没有往里面进,我家门口前停的有个摩托车。进屋这个人的脸我没有看清,我眼有白内障病看不清东西。我指认抢东西的就是赵某是因为之前我就认识他,前两天赵某刚好在门口外面站着那个人来过我家喝水,我想就应该还是他俩一块来的。给我看照片我也辨认不出,我的眼看啥都只能看个大概。我儿子之前卖过毒品,后来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就不干这行了,当时他们抢钱时和钱在一块放着的应该有些毒品(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也被他们一块抢去了。之前我没说毒品的事是因为我儿子杨某某现在不卖毒品了,家里剩那一点和钱一块放着我们也都忘了,所以当时报案时我们就没有说。 家中搜出的白色晶状物不知道是那里来的,儿子杨某某现在不卖毒品了,他出去了。 我报案时说被抢16000元现金,当时我害怕说是毒品了公安机关处理我,所以我没敢说是毒品,但是当时对方很吓人,我不报警的话也害怕,所以就只好报警说是现金被抢了。 3、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证明,2014年9月28日23时左右邢某某和赵某他们抢十字路乡中马村委杨庄杨某某的冰毒的事,我没有参与,是29日吃过午饭我给邢某某打电话他给我说的,当时没说他和谁一块去的,后来我听射桥街上的韩某某说邢某某和赵某去的,还有没有其他人我不清楚。我听他们说光抢的有冰毒,其它的我不知道。2014年9月26日下午我领着邢某某在杨某某那买了大烟回到韩某某那,邢某某说:不中把他的(指杨某某)货给他抢了。我说:我领着你们去买的东西别牵连着我了。9月29日下午我给邢某某打电话,邢某某说他把杨某某的货抢了,现在在平舆,问我要“东西”不要,我说要点也中。邢某某就说等会韩某某回去了把东西带回去。等韩某某回来后我去韩某某家,韩某某给我说邢某某和赵某他们光抢的冰毒,抢的大烟在路上掉了。”因为我不玩冰毒所以我也没要。韩某某还问我邢某某他们抢的还有啥,因为韩某某怀疑他们抢的有别的东西没有说。我说我也不知道。韩某某说邢某某这孩子精的很,应该没说实话。韩某某还从他家二楼的走廊里掂一个褂子让我看,说他们抢东西的时候杨某某的娘从后面拽着他们不让走。把衣服的口袋也撕烂了。我在韩某某家玩了一会就回我奶家了。当天晚上公安机关的人就去我奶家把我抓走了。 4、书证 被告人邢某某户籍证明 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 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电话交谈记录 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随身携带物品情况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泥状物一包。 提取笔录:在见证人马某见证下,侦查人员告知邢某某需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邢某某表示配合,侦查人员从邢某某衣服口袋里检查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泥状物一包,并予以封存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称量笔录:2014年9月30日,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万萌、盛一哲在刑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马某的见证下对从物品持有人邢某某身上搜出的一袋疑似毒品进行称量。称量结果: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状疑似毒品毛重13.9克。 2014年9月30日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冰毒1袋,13.9克晶体;小料1袋,白色塑料袋装泥状物。 2014年10月20日上缴毒品单据:检1甲基苯丙胺14.21g;检2海洛因5.12g。 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我队办理的李某被抢夺一案,上缴驻马店市公安局的14.21g甲基苯丙胺即为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身上搜出的冰毒;上缴驻马店市公安局的5.12g海洛因即为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身上搜出的小料。 平舆县公安局搜查证 搜查笔录:2014年10月21日12时05分许,在搜查中,发现杨某某家门后有一白色塑料袋,内装有白色透明晶状物品,有冰毒嫌疑,应予以依法扣押。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它的涉案物品。 2014年10月21日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冰毒晶状物品,白色塑料袋装。 2014年11月15日上缴毒品单据:甲基苯丙胺5.08g。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2014年9月30日中午14时许,在平舆县武装部招待所三楼将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归案。 2014年9月30日早上8时许,在平舆县盐业路口将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抓获归案。 5、鉴定结论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478号检验鉴定报告:检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2检出海洛因成份。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504号检验鉴定报告: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6、光盘三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