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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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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1、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以及被告人田某某、许某某、花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甲、唐某某主动投案,余某乙传唤到案的情况。3

1、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以及被告人田某某、许某某、花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甲、唐某某主动投案,余某乙传唤到案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证实查获的冰毒共4.5克、麻古0.2克及现金500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及将所扣押毒品全部上缴的事实。4、手机通讯录,印证被告人田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5、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实被告人余某乙、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余某甲、花某某、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7克(含麻古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是让田某某代购毒品,不是贩卖毒品;在2014年5月24日,与刘某某的毒品交易未完成为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以其对被告人田某某的债权来购买被告人田某某出售的毒品,是毒品交易性质,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是贩卖毒品。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被现场抓获时,其与刘某某的毒品交易行为已完成,不符合犯罪未遂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甲、花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田某某、许某某、花某某、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所控开设赌场罪名不当。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3万多元,被告人田某某、许某某、花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聚众赌博赌场规模较小,具有不固定性,赌博的方式单一,赌博的时间具有相对性、临时性和短暂性等行为特征,不符合开设赌场罪赌场规模大,赌博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等行为特征,故对该起犯罪事实以赌博罪定性更为确切。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在赌博罪中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花某某、唐某某在赌博罪中系从犯,均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唐某某系自首。被告人田某某、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均一人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余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文江

审 判 员  邹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员  洪 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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