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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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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二)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实,2014年以来,其向田某某购买过5次冰毒,以500元/克的价格共计购买约7克冰毒。2014年5月24日23时许,在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被查时,桌子上的500元是其给田某某购买冰毒的,其见公

(二)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实,2014年以来,其向田某某购买过5次冰毒,以500元/克的价格共计购买约7克冰毒。2014年5月24日23时许,在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被查时,桌子上的500元是其给田某某购买冰毒的,其见公安机关查获毒品事实。2、张某某证实,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是刘某某开的,田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田某某向其借500元钱。

(三)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其卖给刘某某2次冰毒,每次500元,约1克。2014年5月24日23时许,在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被查获的3.9克冰毒、0.2克麻古是其以1100元向“小军”购买的,当刘某某给其500元想购买点时,其没有要,刘某某就将500元钱放在桌子上。

(四)鉴定意见:1、(信)公(物)鉴(理化)字(2014)17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金山宾馆305房田某某及刘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及红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2、商公(2421)检字(2014)0019号、0020号、0021号、0026号商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田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鲍某某被抓获时,经检测尿液呈阳性,均显示吸食过毒品。

(五)现场勘查笔录包括现场方位图2张和现场图片16张,证实田某某贩卖毒品的现场情况。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3年底,被告人余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提供专门场所供参赌人员吸食毒品,容留许某某、田某某、花某某、谢某、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许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地期间,另为该赌场提供专门吸食毒品的场所,容留田某某、谢某、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花某某在商城县余集镇文桥村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黄某、“杜某某”、“东波”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以来,被告人花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黄某、谢某吸食毒品冰毒各2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1、谢某证实,在余某甲开设的赌场里,免费提供参赌人员吸食毒品。在许某某家开时,其与许某某、花某某、余某甲吸食冰毒。其在花某某家吸食冰毒2次。2、谢某甲证实,余某甲在许某某家开赌场时,其见许某某、花某某在许某某家二楼一房间里吸毒。3、黄某证实,2014年1月份一天,其与许某某、杜某某、花某某、“东波”一起在花某某家吸食冰毒。4、雷呈权证实,2014年1月份一天,其见许某某、杜某某、黄某、“东波”在花某某家卧室打牌。

(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田某某证实,在余某甲开设的赌场里,免费提供参赌人员吸食毒品。在许某某家开时,其和刘某某、花某某、花某甲、黄某吸食冰毒。2、被告人余某甲证实,其在余某乙家开赌场时,其见余某丙、刘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在许某某家开设时,其见许某某、谢某吸食冰毒;在余某甲家开设时,听说田某某、许某某、谢某、花某某、刘某某在赌场吸食毒品;在金山宾馆开设时,花某某、黄某、谢某、刘某某、许某某吸食毒品。3、被告人许某某证实,在余某甲开设的赌场里有人吸食毒品,余某甲在其家开赌场期间,其和谢某、田某某、花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1月20日下午,其和黄某、杜某某、“东波”、花某某在花某某家吸食毒品。4、被告人花某某证实,2013年夏天,谢某经常带许某某和其他年轻人到其家吸食毒品。2014年1月20日下午,其和黄某、杜某某、“东波”、花某某在花某某家吸食毒品。余某甲在许某某家开设赌场时,有人吸食毒品。

(三)鉴定意见:商公(2421)检字(2014)0003号、0004号、0005号、0011号、0026号商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田某某、许某某、花某某、谢某、黄某被抓获时,经检测尿液呈阳性,均显示吸食过毒品。

(四)现场勘查笔录:许某某家现场方位图2张和现场图片8张、花某某家现场方位图2张和现场图片6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三、聚众赌博事实

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经合谋后,在商城县余集镇余某乙、唐某某家开设赌场10余天,采取用麻将“推饼子”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共抽头渔利三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地,从该赌场领取报酬。

2、2013年底,被告人余某甲在商城县余集镇金山宾馆、许某某家等地,采取用麻将“推饼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许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从该赌场领取报酬。被告人田某某在该赌场内帮助洗牌、接送参赌人员,并从该赌场领取工资报酬。被告人花某某为该赌场望风,并从该赌场领取报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余某甲、谢某、谢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黄某证实,余某甲单独或与余某乙合伙组织3人以上在不同地点赌博,共抽头渔利3万元多元。许某某、唐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获利800元左右。田某某在赌场帮洗牌、接送参赌人员;花某某为赌场望风,每人每天分别领取100-300元不等。

(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余某甲证实,余某甲单独或与余某乙合伙组织3人以上在不同地点赌博,共合伙抽头渔利3万元多元,自己单独抽头渔利数额记不清了,其中一次提了2800元。许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获利1000元左右。田某某在赌场帮洗牌、接送参赌人员,每天领取300-500元;花某某为赌场望风,每天领取100-200元不等。2被告人余某乙证实,其与余某甲合伙组织赌博时,在其家赌有五六天,每天抽头一千三四百元;在唐某某家赌有五六天,每天抽头一千七八百元,每天给唐某某200元。3、被告人田某某证实,其在余某甲与余某乙组织的赌场里帮洗牌、接送参赌人员,场主每天支付报酬500元;花某某为赌场望风,每天领取200元。在许某某、唐某某家赌博时,场主每天分别给付场地费500元。4、被告人许某某证实,余某甲组织他人在其家赌博时,每天在桌子上放200或300元钱,第二天其母亲打扫房间时拿着。5、花某某证实,其在余某甲赌场看门、烧水,每天余某甲支付其200元钱。6、被告人唐某某证实,余某甲组织他人在其家赌博时,共计给其1200元钱。

(三)现场勘查笔录:许某某家现场方位图2张和现场图片8张、余某乙家现场方位图2张和现场图片7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举交了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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