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传新认为原判认定的第2、6、8、12、13、15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针对以上几起犯罪事实分别列举了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传新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郭广业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的第2犯罪事实,其没有参加,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郭广业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郭广业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在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郭广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作用积极主动,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传新、郭广业、原审被告人陶中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传新、陶中侠、郭广业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杨传新、郭广业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董 全 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