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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曹付生等人开设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3年5月曹付生雇用年老体弱人员到参赌人员刘孝晋家催要刘孝晋在赌场借的“炮子”钱,刘孝晋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某、许某某、曹某甲、邓某某、曹某� ⑼跄臣住⒅苣臣追直鹩�2013年7月29日、8月14日、9月2

2013年5月曹付生雇用年老体弱人员到参赌人员刘孝晋家催要刘孝晋在赌场借的“炮子”钱,刘孝晋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某、许某某、曹某甲、邓某某、曹某丁、王某甲、周某甲分别于2013年7月29日、8月14日、9月2日、10月2日、10月9日、10月17日、10月2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朱某某提供线索,公安侦查人员抓获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冯某某、曹某甲、朱某某、王某甲、曹某乙、王某乙、魏其财、曹某丙等人供述,证人梅某某、许某某、杨某甲、马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固始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违法所得票据,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

二、非法拘禁罪

2012年9月2日下午,曹付生等人在固始县黎集镇李贩村许某某家开设赌场,易某某带着杨永清及杨永清的两个朋友到赌场内赌博,当日16时许,杨永清等人在赌博时玩假被其他参赌人员发现。杨友宝、许中涛、王元磊、朱某某、冯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将易某某等四人控制在许某某家中,并电话联系曹付生。曹付生到场问明情况并安排登记赌桌上赌资,后让其他参赌人员离开,然后要求易某某等四人赔偿。当日17时许,曹付生、杨友宝、许中涛、王元磊、朱某某、冯某某、曹某甲等人将易某某等四人带至赌场附近彭宝刚家中,继续要求四人赔偿,在彭宝刚家吃过晚饭后,曹付生让杨永清回去找钱。当日21时许,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冯某某等人将易某某等三人带至黎集镇街道车站宾馆继续控制。次日13时许,易某某出具欠条后,曹付生等人才准许其三人离开。在易某某等人被控制期间,杨友宝、许中涛等人持刀、钢管相威胁,冯某某等人对易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罚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易某某陈述,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冯某某、曹某甲、朱某某、曹某乙、许某某供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证言等予以证实。

三、寻衅滋事罪

2013年4月3日晚上,曹付生与同学王建及杨友宝、王元磊等人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百乐门”KTV唱歌。当日22时40分许,曹付生、杨友宝、王建分别驾车准备离开。此前,从该KTV出来的沈某驾驶皖A9R711轿车停在KTV门前的路中间。曹付生驾车在沈某车后鸣笛,提示沈某让道,沈某在车内未予理睬。杨友宝驾驶车辆至沈某副驾驶室旁,要求沈某让道,与沈某发生口角。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等人下车到沈某车门前,沈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彭某某、王某丙等人也先后下车,双方发生厮打。曹付生从KTV拿来拖把,王元磊拿砖块,伙同杨友宝等人将彭某某、沈某、王某丙打伤。后曹付生、王建先后驾车绕过沈某的车离开。王建驾车经过沈某车旁边时,车头撞上沈某车的右后门。经法医鉴定,彭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经价格鉴定,皖A9R711车辆被毁损失价格为145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曹付生赔偿被害人彭俊伟、沈健、王某丙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彭某某、沈某、王某丙陈述,证人陶某某、江某某、李某、汪某某、陶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供述,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付生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博工具,设定专人为赌场服务;被告人曹某甲、朱某某参与赌场股份,联络多人聚赌;被告人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参与赌场管理;被告人曹付生、王元磊、许中涛、王某甲、冯某某、曹某乙为赌场充实赌资;被告人王某乙、魏其财、邓某某、周某甲、曹某丙为赌场服务;被告人周某乙、许某某、曹某丁为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朱某某、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曹某乙、魏其财、邓某某、周某甲、曹某丙、周某乙、许某某、曹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冯某某、曹某甲、朱某某、曹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曹某甲、朱某某、曹某乙仅参与前期的非法拘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元磊、许中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朱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周某甲、许某某、曹某丁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寻衅滋事犯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冯某某、曹某甲、朱某某、曹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曹付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杨友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元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许中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曹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魏其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曹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曹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曹付生上诉称,原判对开设赌场罪量刑过重;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原判没有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杨友宝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系主犯不当,其行为应当构成聚众赌博罪;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不作犯罪处理。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元磊上诉称,没有参与非法拘禁,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量刑重。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上诉人许中涛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能构成赌博罪的从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没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朱某某上诉称,其行为不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具有立功、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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