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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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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犯招摇撞骗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二、2013年6月16日上午约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项城市豪景花园附近后向被害人魏某某谎称自己在检察院工作,是魏某某小儿子的同学,后其同伙又采取向魏某某虚构魏某某小儿子出车祸了,住医院抢救

二、2013年6月16日上午约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项城市豪景花园附近后向被害人魏某某谎称自己在检察院工作,是魏某某小儿子的同学,后其同伙又采取向魏某某虚构“魏某某小儿子出车祸了,住医院抢救需要钱”等一系列事实的方式骗取魏某某现金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我被骗走了5万元。2013年6月16日10时许我在大门口刚出来碰到一个男子给我打招呼,他喊我叔,说是和我小儿子是同学,说他是检察院的,正在交谈的时候有个白色轿车开过来停在花带前面,车窗摇开后,伸出来一个人说他是人民医院的刘医生,让我上车给我说事情,我上去后他说我小儿子出车祸了,在人民医院,伤势严重,急需钱抢救,说我儿媳在交警队里录笔录,医院没有钱不给救人,还问我有多少钱,我说只有5万元存款,这时跟我打招呼的第一个男子也在上面,他用手机打通一个电话,说是给人民医院的刘院长打的,让医院那边先抢救人要紧,钱等会先送去5万元,后面的他先给补上,说完打招呼的第一个男子与我一起回家拿存款折子,他始终没有和我一起去银行,在车里等着,后来取完钱我准备和他们一起去医院,但那个刘医生说血库和医院是分开的,他们要先把钱送到血库那,因为我儿子做手术需要输血,让我回家拿户口本,等会再过来接我,后我等了好久都没有人过来,我把事情给我儿媳一说才知道我被人骗了。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我来公安机关反映2013年夏天我丈夫魏某某被骗的事情,我当时在家曾经见过那个骗子。去年夏天一天10时许,当时我在家,我丈夫领了一个年轻人到俺家,这名男子说是我儿子的同学,俩人关系很好。我问他在哪上班,他说在检察院上班。该男子说我孩子被公安局的车碰住了,现在在医院急需治疗。我说人家碰住俺家的人,怎么还让我家先掏钱。该男子说你们先垫付,到时候会还。俺丈夫魏某某开始找俺家的存折,后与男子一起出去,半个小时后他们又回来拿着我的身份证出去,再以后我丈夫回来说自己被骗。

3、魏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经魏某某辨认后指出6号(被告王某某)就是对他实施诈骗的人。

4、书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取款凭条(时间:2013年6月16日,金额50000元,代办人姓名:魏某某)。

三、2014年1月1日早上约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窜到临颍县王岗镇大坑李村4组被害人崔某某家后,王某某向崔某某谎称自己叫“建军”,是崔某某儿子振伟的朋友,在县民政局工作,能给崔某某办理低保,采取此手段王某某、卢某某骗取崔某某家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我家被骗4000元钱。2014年1月1日7时许,我在家大门口站,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距我家北边三四十米远的南北路上,有一个司机下来后又坐上车,从车里又下来一个男子,他说他是祁庄的建军,和我儿子振伟认识,他前几年当兵,现在转业在民政局上班,前一段跟我儿子振伟提给我办个低保,我说我不办,这个男子跟到我家大门口,我老婆张某甲从厨房出来,该男子喊她婶,并说是儿子振伟的朋友,以前经常来我家,退伍后分配到县民政局工作,能够办理低保。当时因为我儿子振伟在民政局家属院住,我一听这我就信了。该男子拿出他的手机开始打电话,电话接通后音量很大:振伟,你不是说给咱叔办理低保吗,我现在在你家,给咱叔办办吧,我听见电话那边有人说话,以为是儿子振伟,电话那边说回头好好请你的客。该男子说咱朋友出车祸,现在在医院没有钱。我听见电话那边说你把卡号给我,我给你打卡上钱。该男子说现在在你家,先拿咱婶个钱去医院,电话就挂了。该男子说先给4000元钱,到10点多就还,后我老婆回卧室的床头处给男子拿了三千元钱,最后又给了一千元,总共四千元,那个男子拿着钱就走了,等那个男子走后,我老婆给儿子振伟打电话才知道上当受骗。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与被害人崔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崔某某辨认笔录,经崔某某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被告王某某)是于2014年1月1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人。之后,又将4号照片调换至8号位(背对辨认人),崔某某再次指出8号照片的人是2014年1月1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4、崔某某辨认笔录,经崔某某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被告人卢某某)是于2014年1月1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两人中坐在车上未下车的那个人。之后,又将7号照片调换至11号位(背对辨认人),崔某某再次指出11号照片的人是2014年1月1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两人中坐在车上未下车的那个人。

5、张某甲辨认笔录,经张某甲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是于2014年1月1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四、2013年4月13日上午约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临颍县窝城镇白坡村后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叫“俊伟”,在县扶贫办上班,能给郑某某办理低保,采取此手段林某某等人骗取郑某某现金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回被害人郑某某所骗赃款5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我被骗走了5500元钱。2013年4月13日9时许我骑电动三轮车从临颍县窝城镶牙回家走到沃城镇白坡村一座桥时,从我身后过来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我面前,一男子从车上下来,从兜里拿出香烟让我吸,我说我不抽,该男子说他叫俊伟,在县扶贫办上班,我二儿子让给我办个低保,该男子就给儿子打电话,期间通话十几分钟:“我岳父给我帮忙装修房子时不小心从架子上摔下来,脑子摔出血,腿也摔断了。现在急需用钱。”我听见电话里说我给你汇点钱。我接着说我这有点钱,先给你点。我骑电动车回家把我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找出来给了那名男子,还把我放的5500元钱拿出来给了他,那名男子点了点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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