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人认为方金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德泽龙”公司案件侦破起重大作用,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理由是:(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德泽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已于2012年11月作出判决,而方金坡于2014年7月被抓获,其供述显然不能对侦破“德泽龙”公司虚开发票案起到作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方金坡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侦破“祥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且辩护人也未提交支持其辩护意见的证据。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和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金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席 兵 审 判 员 郝 霞 代理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