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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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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4、同案人王X的供述,2013年冬一天,我、宋XX、王四X、胖二、疙瘩、李三、阳春、呼XX、强哥、王小鹏在呼XX的店里玩。十一点至十二点的时候,李三对宋XX说:那边生开气了,我二哥在那里挨打了,大哥咱去瞧瞧吧。然后

4、同案人王X的供述,2013年冬一天,我、宋XX、王四X、“胖二”、“疙瘩”、李三、阳春、呼XX、“强哥”、王小鹏在呼XX的店里玩。十一点至十二点的时候,李三对宋XX说:“那边生开气了,我二哥在那里挨打了,大哥咱去瞧瞧吧”。然后宋XX就带着在场打麻将的人去了。到爱普网吧,李三就冲进去,我们跟着宋XX到网吧门口时,李二、李三在揪着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打,当时呼X在旁边。我把去扯架的“黑旦”拽到旁边,还夺了一个拐。后来他们一直打着那个男子打到了网吧院子西墙跟,把那个男子打倒在地上。李二、李三、阳春及其他人,还跺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后来那个男子躺在地上不动了。

5、同案人李四X的供述,201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宋XX、呼XX、王凯、王一X等人在呼XX的店里玩牌,接到呼X的电话说:“你哥在爱普挨打了,你赶紧来把他弄走吧,别让人打着他了。”我到后李一X在网吧里面门口地上坐着,网吧里有个高个子和三、四个人从网吧里面走出来,我就给宋XX打电话,让他们来支援,停了一会儿宋XX领着人来了,我和李一X把那个高个子撵到墙根打了他几拳。

6、证人段XX的证言,201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呼X、李二、任晓波在爱普网吧玩,李二喝了酒,他让网吧的李XX给他往电脑上充分,李XX不给他上,两人发生争执,李二就和李XX打开了,不知啥原因呼X拿了一个黑色的东西也打李XX,他们拉拽着出去,李三来后我听见他们在院里又打架了。

7、证人呼XX的证言,2013年11月份左右一天晚上,我和宋XX、王四X、李五X、李四X等人在我店里玩,李四X接了一个电话,让我把他送到爱普网吧,李四X进去后一看他哥李一X在打一个男子,李四X就跑着冲向这个男子,跳起来去跺这个男子,后宋XX带着胖二等几个人过来了,李一X、李四X将这个男子打到墙角,其他人都围过去,后一会不打了我们就都走了。

8、证人张XX的证言,2013年11月10日大约22时30分,李二和李蛋在网吧发生争执,在殴打过程中,李蛋胳膊碰了呼X一下,郝蛋将双方劝开。李蛋走到网吧门口时,呼X拿着一把刀从网吧外面进来朝李蛋的胳膊砍了一刀,郝蛋就赶紧去拦,李二跺了李蛋几脚,李三进来网吧说“谁打我哥了?”李三跟着李蛋和呼X出去,李二从网吧里拿着熊猫的拐杖,李二、李三就殴打李蛋,这时宋XX又带了三、四个人过来,郝蛋去拦宋XX等人,和宋XX一块过来的人把郝蛋拽到一边,其他人就打李蛋。

9、证人李五X的证言,2013年11月10日22时左右,李二在网吧玩捕鱼游戏,让李蛋给他上分,李蛋不上,李二、李蛋揪拽着打到一块,李蛋的胳膊碰了一下呼X,郝蛋过来劝架劝开后,李二还拿椅子砸李蛋。后来李三进来网吧问谁打他哥了,李蛋、呼X就出去了,李三跟着出去,李二从网吧里拿着熊猫的拐杖也出去了,在网吧外面打的时候来了一部分社会青年,是来帮李二的。

10、证人韩X的证言,2013年冬天,我在爱普网吧玩捕鱼机,碰见呼X、李二,后李二和上分的李XX打了起来,我走到门口附近时,见呼X从车上掂出一把砍刀进到网吧,往李XX跟前走,李XX说:呼X我不是跟你生气啊!我见这种情况害怕出事,就上前将刀夺下来。后宋XX带着李三等十几人来,将李XX围在西北角打了一顿。

(三)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13年11月10日晚上11点多,李二让我白给他上分,我不给他上,李二就动手打我,我和他打起来,被黑旦拦住。呼X掂了把长刀砍了我左肩膀两下,说我和李二打架的时候碰到了他,我就对呼X说我们是同学。后李三冲进网吧问:“谁打了?”李二指了一下我,李三、李二就揪住我拳打脚踢,李二从网吧里拿了根拐,用拐抡我,被黑旦夺走了。这时宋XX带了二胖、胖二等三、四个人过来,李二、李三、还有几个人揪住我,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西墙跟的地上,还用脚对我身上乱跺,我当时鼻子流血,眼睛周围、脸上肿了,嘴角破了,腿上都是黑青。

(四)被告人呼X的供述,2013年11月10号左右晚上,我在爱普网吧玩,李一X和网吧工作人员李XX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李XX无意打了我一下,我就去车后备箱里取了把刀,我给李四X打了个电话说他哥哥在爱普网吧和别人打架。我回到网吧后,李XX在网吧门口收银台站着,我砍了李XX左大臂一下,“黑旦”就抓住我的手,李XX说和我是同学。在我和李XX生气的过程中,李一X就趁机打了李XX两拳。之后,我们就都到院子里,正在这时,宋XX带着李三、“胖二”、王四X和其他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过来,他们打李XX,我和黑旦也没有拦住。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呼X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行政拘留期间,2014年9月29日呼X向公安机关反映宋XX等人在E加人宾馆、新中州宾馆开设赌场的情况,其也在该赌场赌博过,后公安机关根据呼X的供述,经过侦查,查获了宋XX等人在林州市E加人宾馆、新中州宾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三份,证明2014年9月29日在林州市拘留所询问呼X时,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宋XX等人在E加人宾馆、新中州宾馆开设赌场的情况,其也在该赌场赌博过,后公安机关根据呼X的供述,经过侦查,查获了宋XX等人在林州市E加人宾馆、新中州宾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对宋XX等人在E加人宾馆、新中州宾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已被起诉。

3、对被告人呼X的询问笔录,对王一X、赵XX的讯问笔录,证明呼X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宋XX等人在林州市E加人宾馆、新中州宾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证据经当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X持械积极参加他人组织的殴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呼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虽能证实呼X持械参与了犯罪,但其具体行为根据证据显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呼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呼X在被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呼X在聚众斗殴罪中属从犯,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及呼X在被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寻衅滋事罪中呼X系犯罪中止,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呼X判处缓刑的意见,因呼X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呼X认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呼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呼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呼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人民陪审员  郝明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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