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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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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4、同案人杨X的供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李二X、呼X、王XX在台球厅玩,接电话到恒德公司。院内停着一辆中巴车,穿迷彩服和便装的年轻男子约三十人,一会见王XX开着靳X的车停在院内,几个人从车上搬了

4、同案人杨X的供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李二X、呼X、王XX在台球厅玩,接电话到恒德公司。院内停着一辆中巴车,穿迷彩服和便装的年轻男子约三十人,一会见王XX开着靳X的车停在院内,几个人从车上搬了几捆洋镐把放到黄色中巴车上,靳X说他公司的队员被围住了,让去解救队员,在银都宾馆有一辆面包车送两三个男子上了中巴车。距打架现场三四百米时,见到杨见军,到五龙镇石官村工地旁,杨XX、靳X和四五个人在说话,几分钟后,当我和呼X、李二X、王XX四人在说话时,见中巴车上的人戴着白手套,拿一根洋镐把,呼喊着向工地围墙外的老百姓冲过来,老百姓有四五十人,不到一分钟老百姓就被冲散了。在中心现场打架时,恒德公司的保安是围成弧形向外驱打老百姓的,我和李二X、呼X、王XX都戴白手套并各持一根洋镐把都在弧形以内跟着打来,我没打伤人。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牛XX的陈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约两三点,我听说村里老百姓在综合厂说占我们村地发生纠纷的事儿,我到那儿看见很多老百姓,综合厂门口有大约十几个穿迷彩服、带白手套的人拦着,这些人拿着洋镐棒朝群众打,宋XX被一个人打的头部流血了。我和警车把宋XX送到医院后回到现场,我在附近站了一会儿,看见路边突然有很多人,现场的群众乱跑,他们喊着“冲啊”,手中还拿着东西朝人乱打,我被一个拿着木棒身穿迷彩服的人追上打伤了双腿。

2、被害人陈XX的陈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15时许,我听说村民要到新农村综合厂向工程承建人讨说法,我到那儿看见宋XX头上脸上全是血迹,双手抱头坐在路上,十几个身穿迷彩服的年轻男子站在路西,六七十名群众在同他们吵嚷,公安机关在维持治安,一直持续到天快黑时,我听老百姓说“又来了好多人来打群众,赶快往家跑吧”。我走到新农村北东口时,听到有人乱开了,有个穿迷彩服的人追上我,用手中的木棍打了我的右小腿肚一下,接着又打了牛XX一下。

3、被害人刘XX的陈述,2008年12月3日13时30分左右,我同我村四五十人到新农村,在厂门口站着十八九个手持木棍身穿迷彩服的保安,一会儿宋XX被身穿迷彩服的人打伤,我们的人就乱,后来派出所的人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协调给宋XX和刘二X看病走了。一会儿,我们也准备回去时,过来七八辆车,下来的人手持木棍追着我们打,我被打伤,付XX也被打伤了。

4、被害人王一X的陈述,2008年12月3日18时许,我在面粉厂院内,忽然听到有人来了,听声音是很多人,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停了会儿听外面声音小了,想出去看看发生了什么情况,刚一出门,就被几名保安用洋镐把乱打,后来一名身穿黑色茄克上衣的人将他们拽开,我脸上流血了,左膀痛。去的保安有的穿迷彩服,有的没穿。

5、被害人刘一X的陈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17时左右,我知道我爱人去新农村和本村村民说占地的事,我就去找他,当我走到新农村对面路口时,看到许多穿迷彩服的人和部分不穿迷彩服的人同部分村民生气,他们手持洋镐把儿殴打在场的老百姓,突然一个穿迷彩服的人持洋镐把儿向我头上砸来,我一闪,打在了我左肩膀上,并把我的左耳朵划破了,又打了左脚一棍子,把我打翻在地。后听新农村北头有人喊打死人了,我走过去后看到付XX躺在地上,头下流了一滩血。

6、被害人张XX的陈述,2008年12月3日天黑后,我被一个二十来岁身穿便装的人用木棍打伤了。付喜堂被五六个人用白木棍打了,那些人穿着便装。

(四)被告人呼X的供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和王XX、李二X、杨X在台球厅玩,靳X也去了,他对我们说他公司有事,并要求跟他一起回公司。公司院内放一辆黄色中巴车,院子站着穿便装或迷彩服的男子大约四五十人,后都上了一辆大客车,靳X让我和王XX、李二X、杨X乘他的车一起去五龙,到银都宾馆上了四个年轻男子。到达采桑镇时,靳X去商店买了很多白色线手套,我们到那个村子后,见杨XX同几个人站在路边说话,附近工地上聚集着很多人,靳X停车后朝杨XX走去,我们四个人坐在靳X的车上,不一会儿,有人打开了靳X车的后备箱,取出很多洋镐把,紧接着靳X和杨XX都不见了,还听有人喊“二哥(杨XX)在最前面,冲啊!”,现场就乱了起来,很多穿迷彩服或便装的人都戴手套握洋镐把向北边老百姓聚集地方跑去,我们四个也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把朝北去了,但没走到老百姓聚集的地方就见老百姓被冲散了。我见这种场面肯定会有老百姓会被打伤,生怕老百姓再来人进行报复,我和杨X、李二X、王XX四人相互喊了一下,就把洋镐把扔到路边走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10日22时许,在林州市爱普网吧内,李一X(另案处理)因故与被害人李XX发生冲突,被告人呼X即到车内拿出砍刀,同时电话告知李四X(另案处理)在网吧生气的事,呼X进入网吧后即以李XX碰到其为由持砍刀对李XX进行殴打。后宋XX(另案处理)带领李四X等人赶到爱普网吧,再次对李XX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视听资料

1、接处警登记表;2、爱普网吧监控录像。

(二)证人证言

1、同案人宋XX的供述,2013年冬天,我、李四X、呼XX、王一X在呼XX的小卖部里,李四X说他哥李一X在爱普网吧跟人生气,随后李四X给我打电话也让我们都过去,我就开我的车和王四X他们一起去了网吧,李四X和李二将“黑蛋”撵到网吧门口的西墙跟对他拳打脚踢。

2、同案人李一X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爱普网吧玩捕鱼赌博,输了五千多元。晚上喝酒后又去玩又输几百元,我让李XX给我充分,他不给我上分,我就和他打起来,呼X拿出一把长约30公分的匕首之类的刀具拽着李XX到网吧门口打,呼X给宋XX及我弟弟联系后,宋XX、我弟弟李四X、王一X等几个人来到网吧,他们一起打李XX。

3、同案人王一X的供述,2013年11月份左右,晓亮、宋XX、王四X、老大在晓亮超市打牌,我和小李三在旁边看,小李三接了一个电话说他二哥在爱普网吧门口生气。小李三就先去了,我们坐宋XX的车也去了,到网吧后,看见呼X、小李三、李一X(李二)与侯永青及侯永青的伙计在爱普网吧门口打架,我们没有拦住,就又打到了一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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