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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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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五、被告人王晓军供述,2014年5月份,我知道马一X有一辆压路机,我找别人贷款需要活动资金,我就找到马旦说我能租一辆压路机,让他找人抵押。马旦同意后,我和时XX到陵阳将马一X的压路机开走,后马旦说要大票,第二

五、被告人王晓军供述,2014年5月份,我知道马一X有一辆压路机,我找别人贷款需要活动资金,我就找到马旦说我能租一辆压路机,让他找人抵押。马旦同意后,我和时XX到陵阳将马一X的压路机开走,后马旦说要大票,第二天上午,我和马旦、付二X、时XX商量找办假发票的做一张假票。后我和马旦、时XX、付二X到马一X家将发票拍照后给做假发票的发过去。由于办假发票需要1500元钱,我通过王二X借了李二X2000元钱,给了办假发票的1500元钱后将发票取回。后呼一X说能找人将压路机抵押,我告知呼一X发票是假的,呼一X说到时候听他的。呼一X联系好后,我和呼一X、李二X及不认识的一个人到西街李一X家谈抵押事宜。李一X问为何抵押车?我说急需用钱,呼一X说没事,他做担保,我们在陵阳修路,资金周转不动,需使用七万元。后我给李一X写了字据,呼一X做担保,扣除利息李一X共给了我65800元。我给了马一X8000元租车费,还了李二X3000元,给了王二X3000元,给了呼一X10000元,剩余的钱我和马旦、时XX、付二X挥霍了。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关于马一X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王晓军系累犯,且至今未退还李一X被骗款项,马一X被骗压路机亦未追回,应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晓军的辩护人辩称呼一X、马二X、王二X等人的行为共同促使了诈骗案的发生,王晓军所起作用较小的从轻处罚意见,经查,王晓军为骗取他人财物,虚构事实,主动、积极找到他人协助实施诈骗,并全程参与,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45800元,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退赔。王晓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晓军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晓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涉案柳工牌CLG622型压路机一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马一X、方一X、董一X、张一X;

责令被告人王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李一X人民币六万五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洁

审 判 员  王荣跃

人民陪审员  李林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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