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景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日应予以折抵。即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莹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