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高景超妨害公务、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1、被告人高景超供述,2014年6月18日中午,他跟乔某某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还喝了三两多白酒,吃完之后乔某某提议要唱歌,他们就接着一个叫贝贝的女孩,还有乔某某的朋友,一起就去了中华路星光大道唱歌。到那之

1、被告人高景超供述,2014年6月18日中午,他跟乔某某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还喝了三两多白酒,吃完之后乔某某提议要唱歌,他们就接着一个叫贝贝的女孩,还有乔某某的朋友,一起就去了中华路星光大道唱歌。到那之后开了205房间,乔某某开车去接其他朋友。他点了啤酒,果盘后,上楼发现205没人,就去隔壁看了看,发现一起来的那个女孩在门口的沙发上打电话,然后他就坐到中间那个沙发上,因为太困,就坐在那睡着了。等醒来发现屋里已经没有人,他就出来了,出门后看见那个女的跟一个男的在生气,他就上前劝,后来那个男的带着那个女的就下了楼,然后他就在205房间继续唱歌,之后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另供述,他的伤是上班的时候弄伤的,跟那个女的是第二次见面,只知道女的网名叫贝贝。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18日下午14点乔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要和她老公曹某某一起出去玩,当时她老公不在,她就先过去了,乔某某、高超开着车接着她又在市委接了一个人,她们四个就到了星光大道KTV205房间唱歌。15点左右,她接到一个姓赵的朋友打的电话,因为房间太吵,她就到了206房间,她接了电话有十来分钟左右,高超喊她并进到了206房间,进房间后高超坐在她的右边,用左手搂着她的腰,并把脸挨着她的脖子,她就推高超,在推的时候不知什么时候电话挂了,她站起来想离开206房间,高超从后边抱着她将她按倒在沙发上,开始脱她的衣服并摸她的乳房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一直反抗,期间她老公一直打电话找她,她不敢接,后来听见她老公在叫她,她就猛推开高超,穿好衣服出门去了同层的女厕所,后来在女厕所见到了她老公,她们从KTV出来上了她老公的车上,在车上她把KTV的事告诉了她老公曹某某,他们就报警了。另陈述,她在反抗的过程中,把一个白色的右脚链弄丢了。

3、证人曹某某证实,2014年6月18日14时左右,他朋友乔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接着她老婆去星光大道唱歌,让他开着车直接去星光大道KTV,15时左右的时候,乔某某打电话说已经订了205房间,让他直接上去,15时30分左右,他赶到205房间没有看到人,就在二楼喊他老婆,但没有人应,他就在星光大道找了几圈,没找到,打电话也没有人接,15时50分左右,他老婆的电话通了,并说在二楼卫生间,他直接去了卫生间找他老婆,当时她老婆张某某满头大汗,他问怎么回事,张某某一直哭也不说话,当时他以为她老婆跟别人有什么不正当关系,就打了她一巴掌,争吵过程中,一个他不认识的男的就不让他打他老婆,说是他老婆的朋友,后来出了KTV之后,一直问他老婆,他老婆才说是刚才那个男的乱摸她,扒她内裤,手还伸到她的下体乱摸,所以不敢接电话,他立马就报警了。

4、证人乔某某证实,2014年6月18日14时许,他先给张某某联系,后来又和张某某老公曹某某联系说唱歌的事,当时曹某某不在家,他就和高超开车一起接着张某某到星光大道唱歌,到了之后,他要出去接朋友就先走了,等回到星光大道KTV205房间,当时只有高超一个人在,高超说张某某跟他老公生气,先走了,他就和高超在205房间说话,正说着曹某某带着民警就过来了,后来知道曹某某报警说有人强奸他老婆张某某。

5、证人孙某某证实,他是星光大道KTV的领班,2014年6月18日下午,高超到星光大道唱歌,并喊他上205房间喝酒,他到205房间后看见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在,他们喝了一会,那个女的出去了,等了会,高超也出去了。后来剩下的那个男的也走了,他看见房间没有人也出去了。

6、证人连某某证实,她和高景超是夫妻关系,她跟朋友在港区开的龙港宾馆,并轮流在宾馆负责,每人四天,轮到她的时候都是她跟高景超在那里负责,她和高景超是2014年6月12日一起去的龙港宾馆,6月16日一起回来的,期间高景超都是开车去机场接人,没有受伤,回来之后,她也没看见高景超胳膊上和腿上有伤。

7、证人赵某某证实,他跟张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18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他们几个朋友群里的朋友说出来唱歌,他有事出不来,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问她在什么地方玩,张某某说在星光大道唱歌,她们就闲聊了几句,起初房间声音很大,张某某说换到隔壁房间了,声音就小了些,通了大概十多分钟,不知道怎么回事电话就挂了,当时没有什么要紧的事,他就没有再打过去,后来听说高景超非礼张某某被关到看守所了。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现场的情况,并在案发现场206房间提取脚链一个。

9、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现场的情况。

10、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通话情况及星光大道206房间门口监控的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分钟。

11、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高景超到案经过。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景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景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高景超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高景超辩称其没有妨害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景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高景超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求。对于被告人高景超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高景超的实施了强奸行为,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高景超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高景超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妨害公务行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高景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高景超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