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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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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华乔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证实上述盗窃事实的证据还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1999)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从韩乔华家中提取赃物笔录、提取物证六个核桃1件、食用油2壶、白色毛主席

证实上述盗窃事实的证据还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1999)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从韩乔华家中提取赃物笔录、提取物证六个核桃1件、食用油2壶、白色毛主席瓷像一尊、迎宾酒1件、泸州酒1件、毛巾1包、瓷质餐具1套、透明薄膜1捆、手电钻2把、煤气罐2个、雨伞1把、热水壶1台、手砂轮1把、“康力牌”21寸电视机1台、电视机1台、DVD一台、“美的“电磁炉一台、袁立平的邮政储蓄本等物品的登记表及照片,上述物品已发还给各被害人的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韩乔华指认各起盗窃现场照片,到案证明,情况说明,韩乔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且能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华乔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118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非法持有弹药罪;韩华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韩华乔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韩华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韩华乔盗窃的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韩华乔犯有前科,且系多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韩华乔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华乔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水

审 判 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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