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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华乔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8、2014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薛庄村常庄,趁常书力家中无人之机,将大门撬开,盗走院内“美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40)、薄膜一捆(价值27元)及煤气罐一个(价值24元),后将电动三轮车

8、2014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薛庄村常庄,趁常书力家中无人之机,将大门撬开,盗走院内“美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40)、薄膜一捆(价值27元)及煤气罐一个(价值24元),后将电动三轮车销赃,薄膜和煤气罐藏于家中,现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书力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趁本村村民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大门、堂屋门撬开后,盗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51元)、旧电视机一台(价值60元)、“永洲”牌电子称一台(价值104元)、食用油两壶(价值116元)。所盗物品韩华乔自用,现部分物品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提取梁红的“新日”牌电动车储量销售(保修)登记卡,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沈庄村,趁某某强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走“嘉鹏”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50元),两件白酒(价值约400元)。所盗三轮摩托车销赃后赃款挥霍,两件白酒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办案机关提取的“嘉鹏”牌摩托三包卡,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4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远城村远城村民组,趁远得周家中无人之机,将大门撬开后进入院内,后又将堂屋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屋内,盗走屋内零钱1000余元及6条毛巾(价值25元),所盗赃款挥霍,现毛巾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远某某的陈述,证人郭六妮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足以认定。

12、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砖桥村,趁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撬窗入室,盗走手电钻一把(价值10元)。赃物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岗赵村岳楼,趁赵某某家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一尊瓷质毛主席雕像,现赃物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新建的陈述,证人远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沈庄村银阁,趁孟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院,后撬窗入室,盗走玉米种5袋(价值175元)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33元),所盗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赃款挥霍,玉米种自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周向玉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沈庄村银阁,趁魏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摘窗入室,盗走“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1425元),销赃后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魏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雷王庙村孙岗村民组,趁耿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后进屋盗走现金10元、蒙牛牌牛奶一件(价值65元)、双汇牌火腿肠三袋(价值21元),赃物自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薛庄村半截楼,趁白恒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热水壶一台(价值5元)、“王者”牌DVD一台(价值10元)、瓷质餐具一套(价值119元)等物品。所盗部分物品自用,现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魏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8、2014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和兴乡魏楼村徐庄,趁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旧手表一块、50多元现金(均为1元硬币)及一本邮政储蓄存折,并从存折内盗取900元现金,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调取袁立平的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单及袁立平帐户存款被盗取的银行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9、201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沈庄村沈庄,趁沈红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格力牌空调一部(价值1112元)、电脑显示屏一台(价值50元)。所盗空调销赃后赃款挥霍,电脑显示屏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远城村远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影碟几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1、2014年7月3日晚,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远城村,趁杨书勤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养元”牌六个核桃饮料一件(价值65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书勤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华乔到本村居民孟某某家,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统一”牌绿茶10瓶,价值25元,赃物自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圈的陈述,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3、2014年7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韩华乔到遂平县沈寨乡田堂村,趁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后撬门入室,卸下“格力”牌空调,盗窃水泵一台,在其往院墙外转移赃物时被群众发现,韩华乔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华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桂芬、贾中启的证言,韩华乔的供述与辩解,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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