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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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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康某某开设赌(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某在赌场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构成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某在赌场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某构成赌博罪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裴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甲、苌某某分别到安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裴志海、赵某某、刘某某乙、康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康某某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志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被告人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康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裴志海非法所得5300元、刘某某甲非法所得15900元、赵某某非法所得5300元、刘某某乙非法所得5300元、苌某某非法所得11100元、康某某非法所得1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赌资人民币25777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 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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