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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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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杨芳称作皮毛生意、石油生意,许以高息,陆续从其处借款60万元,其中29万元有借条。2010年其在众邦担保公司抵押借款14万元给杨芳,杨芳连本带利给其14.9万元;2011年5月6日、5月31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杨芳称作皮毛生意、石油生意,许以高息,陆续从其处借款60万元,其中29万元有借条。2010年其在众邦担保公司抵押借款14万元给杨芳,杨芳连本带利给其14.9万元;2011年5月6日、5月31日,其两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共给杨芳转账17万元。杨芳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于2011年2月9日、4月23日、5月25日共还15.1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还13万元,共还其43万元。因其还让牛立新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杨芳转账5万元,因此杨芳欠其22万元。2011年9月份,其向杨芳要钱,杨芳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关机,到杨芳家催她还钱,知道隋某等人借给杨芳很多钱,才知道杨芳一直在骗其。

5、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1年杨芳以做石油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共向其借款12万元,其中10.3万元有借条。其每次向杨芳要利息,杨芳都会给。2009年杨芳向其借钱时说钱放她那,多分点利息,到时给其弄个便宜房子,后来其问房子,杨芳总说快了,到2011年8月15日也没弄成。2011年9月份,其问杨芳要钱,杨芳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关机,到杨芳家催她还钱,知道隋某她们借给杨芳很多钱,而且杨芳名下的财产全部转移后要逃路。

6、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杨芳以做石油生意、高速公路生意为由,许以高息,共向其借款11.1万元。后杨芳通过银行转账还其0.6万元,尚欠10.5万元。其追要钱款时,杨芳以各种理由推拖,后知道杨芳骗了很多人,已经携款逃跑了。

7、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左右,杨芳以和北京部队军官在山西做煤炭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因之前听杨芳说她做煤炭生意,且说还钱时会多还点,便相信了。杨芳先取走1万元,其又找朋友凑了8万元转给杨芳。又过二十天左右,杨芳以在北京和部队首长一起低价买山西的煤矿急用钱,以高额回报为由向其借钱,5月1日其借给杨芳10万元。2011年6月20日杨芳说煤矿需开增值税发票,票开后还钱,让其想办法凑点钱,2011年6月23日其借给杨芳10万元。2011年9月份,杨芳说钱在公司的账上,正在商量怎么分钱,因招待领导需要费用向其借6万元。之后其多次要钱,杨芳总是推拖,后来在杨芳家里见几个要账的人,且门上写着欠账的字样,才知道被骗。杨芳通过银行转账共还其8.6万元,尚欠其26.4万元。

8、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隋某称杨芳做石油生意急需用钱,之后其陆续借给隋某67.5万元。2009年6、7月份其和隋某一起找杨芳要钱,周红卫给了隋某3万元。2011年年后,其找隋某要钱,隋某催杨芳还款,杨芳以各种理由推拖。2011年9月份其和隋某等人到杨芳家对账后,杨芳把陆续打给隋某的欠条拿走,一次性给隋某打了一张220万元的欠条。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杨芳经人介绍曾到其亲戚经营的皮革厂做会计,其和杨芳并不是很熟悉。杨芳未与其合伙做过石油生意,也没有通过其朋友或者家人做石油生意。

10、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杨芳曾在其入股的济源市源诚皮业公司做财务经理,后离职。2008年初时,杨芳称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向其借钱,其介绍杨芳从程保军处借款50万元,其做担保,后来杨芳不还钱,其替杨芳还了3万元利息,并将厂里9万多元的羊卷绒、牛皮皮胚抵给程保军,杨芳给其汇的3万元可能是还其的利息。其和杨芳没有合伙做过生意。

11、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杨芳是朋友关系。2011年的一天夜里,杨芳打电话说隋某、隋乙、李某等人在其家里闹,她没办法在家生活。其和杨芳见面后,杨芳说她已经不欠隋某、隋乙、李某的钱,还欠袁某某、吴某某、郝某某三人30多万元,她到外面凑够钱后汇到其卡上,让其替她还钱,后杨芳没有给其汇钱。

12、证人杨某乙(系被告人杨芳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杨芳多次给其写着户名和账号的纸条,让其通过银行往隋某、隋乙、李某、吴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账户存钱或转账,没说干什么用。隋某等人到家里闹后其才知道杨芳欠别人钱。其不清楚杨芳做什么生意。

13、证人杨某丙(系被告人杨芳的父亲)的证言,证实隋某等人找杨芳要200余万元欠款后,其问杨芳怎么欠别人那么多钱,杨芳称没有那么多已经还了很多。其不清楚杨芳做什么生意。

14、杨芳与隋某之间的借款借据,证实2009年6月20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杨芳共计18次向隋某借款共131.5万元。

15、隋某与杨芳之间的银行往来资料,证实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4月19日期间,隋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共计13次往杨芳的账户转账共79.19万元。

16、杨芳与隋某之间的银行往来资料,证实2010年4月13日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杨芳、杨鑫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共计18次往隋某的账户存入共103万元。

17、隋某出具的证明,证实杨芳于2011年9月26日归还隋某欠款10万元。

18、杨芳于2011年9月24日给隋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隋某现金270万元,其中本金220万元,利息50万元”,另外杨芳和其母亲彭明珍于同日出具的承诺,内容为“10月1日前归还欠隋某款100万元,9月26日还10万元”。

19、杨芳与隋乙之间的借款借据,证实2009年8月16日至2011年9月22日期间,杨芳共计6次向隋乙借款16万元。

20、杨芳2011年9月29日书写的还款计划,证实其借隋乙现金12万元,分三次还清,10月29日归还4万元,11月29日归还4万元,12月29日归还4万元,如归还不了,愿意将其名下雪佛兰轿车一辆抵押给隋乙。

21、杨芳与隋乙之间的银行往来资料,证实2010年1月16日至2011年9月22日期间,杨芳、杨鑫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共计18次往隋乙的账户存入26.8万元。

22、杨芳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借据,证实杨芳向李某的借款情况为,2009年3月15日借款2万元,2011年1月4日借款25万元(期限一个月)。

23、杨芳与李某之间的银行往来资料,证实2010年5月14日至2011年4月23日期间,杨芳、杨鑫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共计7次往李某的账户存入29.7万元。

24、杨芳与牛立新之间的银行往来资料,证实杨芳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于2010年12月30日、2011年2月9日二次往牛立新的账户存入共10.2万元。

25、杨芳与郝某某之间的借款借据,证实杨芳向郝某某的借款情况为,2009年7月20日借款6万元,2010年9月14日借款1万元,2011年5月22日借款2.2万元(期限一星期),2011年8月5日借款1.1万元(期限五天),共计借款10.3万元。

26、杨芳与吴某某之间的借款借据,证实杨芳向吴某某的借款情况为,2011年8月17日借款7.8万元(期限三个月),2011年8月19日借款3.3万元(期限一个月),共计借款11.1万元。

27、杨芳与吴某某之间的银行往来资料,证实杨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于2011年9月20日往吴某某的账户存入0.6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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