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李莉、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对孙耀星受贿数额的认定予以调整,对孙耀星为同一目的即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让人顶替和作伪证的行为,已评价为交通肇事罪又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不当,应予改判。为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打击贪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孙耀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耀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李晓伟 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