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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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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孙国民以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假破产、偷税、漏税等名义,多次到方城县县委、县政府、县国税局反映问题,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迫于压力,让公司职工史某某同李某乙等人多次劝解孙国民不要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孙国民以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假破产、偷税、漏税等名义,多次到方城县县委、县政府、县国税局反映问题,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迫于压力,让公司职工史某某同李某乙等人多次劝解孙国民不要再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有关问题,孙国民以给其钱作为不再反映问题的条件,后该公司被迫给孙国民4万元,孙国民保证不再向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索要钱财。同年12月份,被告人孙国民又以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假破产、偷税、漏税等名义到方城县县委、县政府、县国税局反映问题,王某某代表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做孙国民工作,孙国民以股金增值为名义向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索要钱财,该公司被迫给孙国民15000元。为了不让被告人孙国民上访,该公司领导将被告人孙国民安排到宛北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做门卫工作。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孙国民身份信息。

(2)费用报销单

证明:孙国民报销5.5万元。

(3)付款凭证

证明:宛北水泥有限公司支出5.5万元。

(4)协议书、收条

证明:孙国民收到4万和1.5万元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

公司被迫给孙国民四万块钱,不让他再告水泥厂了,公司和孙国民还签了一个协议,为了便于公司下账,怕其他职工知道是孙国民一告宛北水泥厂,水泥厂就给钱,也纷纷效仿,协议上是以孙国民生活困难为由照顾孙国民的钱,其实是孙国民敲诈公司的钱,公司也是没有办法。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09年9月份左右,孙国民以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偷税漏税为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国税局等部门上访,因水泥厂迫于孙国民上访压力,由王某某、李某乙等人作孙国民工作,孙国民向水泥厂索要钱财,后经王某某、李某乙作孙国民工作,宛北水泥被迫给孙国民4万元钱,一个月左右,孙国民又以此理由上访,并再次向水泥厂索要钱财,后经李国新等人对孙国民劝说,宛北水泥厂被迫给孙国民1.5万元。

(3)证人李某乙证言

因为原来就认识孙国民,知道他反映水泥厂的事,后来县里为了维稳,水泥厂的王某某找到我,让我参与做孙国民的工作,不让他告状了。

我记得其中有一次孙国民在县委上访,都拿他没有办法。王某某给我联系让我过去做做孙国民的工作,我去了之后孙国民还算听话就回家了。后来我和史某某一起到孙国民家中,先后去过两次,我问孙国民“闹啥(指上访告状)”,孙国民说:“现在退休了,厂里就发800块钱,不够花。现在买房子欠别人有钱,厂里得给我弄点钱,不然我继续告水泥厂。”另外他还说当时他退股的时候给他的钱少,厂里其他人给的多,谁闹的恶,厂里给谁钱就多,孙国民一开始说要五万还是八万我记不清了,后来我给他做工作降到四万元,孙国民保证钱给他后永不上访,并且与宛北水泥厂写一份协议,保证收到钱后不再告水泥厂了,协议书上我是担保人。孙国民提出给钱就不告水泥厂,不给钱就继续告水泥厂。

孙国民上访告状影响县里的稳定,县里把维稳任务压给宛北水泥公司,要求稳控孙国民。另外孙国民告状宛北水泥公司影响公司信誉和形象。

(4)证人史某某证言

2009年9月份左右,孙国民以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偷税漏税为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国税局等部门上访,因水泥厂迫于孙国民上访压力,由王某某、李某乙等人作孙国民工作,孙国民向水泥厂索要钱财,后经王某某、李某乙作孙国民工作,宛北水泥被迫给孙国民4万元钱,一个月左右,孙国民又以此理由上访,并再次向水泥厂索要钱财,后经李国新等人对孙国民劝说,宛北水泥厂被迫给孙国民1.5万元。

(5)证人王某某证言

孙国民收到1.5万元钱没有写日期。

3、被告人供述

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到方城县国税局告李某甲偷税漏税,因为这史某某和李某乙将我拉到舞钢跑着玩,吃吃饭,第二天晚上在我家里给了我40000元现金封口费。还有一笔15000元是经李某乙管事我将我的股东转让给工国新,这钱就是转让费。

三、2011年8月,被告人孙国民再次以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假破产、偷税、漏税等名义到方城县县委、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并到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躺在厂区门口影响生产。公司领导得知在该公司施工的王某甲与被告人孙国民有亲戚关系,即通过王某甲做被告人工作,劝解被告人孙国民不要到有关部门再反映该公司问题。王某甲找到被告人孙国民的亲戚康某某一起做孙国民的工作,孙国民要求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其20万元,该公司同意给被告人15万元,被告人即称已准备好上访横幅,如果不给钱就到南阳市继续上访告该公司为要挟。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迫于压力,通过王某甲等人被迫给孙国民18万元。

2011年11月16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销售报废装载机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203.17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203.17元,属偷税行为,处于一倍罚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方城县宛北水泥于2011年11月16日因少缴增值税被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处罚3203.17元。

(2)借条、协议书、收条

证明:王延召于2011年8月30日拿出17万元给孙国民,以平息孙国民上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

(3)收条2份

孙国民于2011年8月31日收到1万元。

孙国民2011年12月16日收到王廷昭现金17万元。

(4)保证书

孙国民于2011年9月1日,收到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1万元,保证不再上访。

(5)领条

王延召从水泥厂领现金17万元平息孙国民上访事。

(6)付款凭证

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国民平息上访费18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当时公司改制后孙国民认购5000元的股金,2004年的时候相保栓将6000元的股金转让给孙国民。2006年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孙国民认购股金11000元,当时公司规定,认购股金,“购一配一”,孙国民购11000元股金,公司认购是22000元。因此孙国民的总股金是33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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