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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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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覃XX、潘XX 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合被告人张XX、覃XX、潘X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

综合被告人张XX、覃XX、潘X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覃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潘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付晨熙

审 判 员  赵 慧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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