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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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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盗窃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随卷转来赃款2706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玉宏

审 判 员  何云娣

人民陪审员  杨晓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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