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随卷转来赃款2706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玉宏 审 判 员 何云娣 人民陪审员 杨晓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