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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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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战胜、李春勇犯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李春勇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6、证人余某某证实:2014年8月19号凌晨,我和李春勇以及他女朋友连某某从桐柏走高速公路到留庄,在高速公路上我在前边开车,李春勇和连某某在车的后排座用冰壶吸冰毒,李春勇看我开车瞌睡就对我说让我到后边玩会(

6、证人余某某证实:2014年8月19号凌晨,我和李春勇以及他女朋友连某某从桐柏走高速公路到留庄,在高速公路上我在前边开车,李春勇和连某某在车的后排座用冰壶吸冰毒,李春勇看我开车瞌睡就对我说让我到后边玩会(意思就是让我吸毒)他开车。李春勇开车,我在后边用冰壶吸毒。到了留庄大约是凌晨3点,李春勇让我给一个叫“果”的朋友打电话问他在哪,一会“果”出来了,李春勇就和他说了一会话后我们就跟着“果”一起到了留庄的一个宾馆。当时连某某没有下车,我和李春勇进到宾馆,李春勇在宾馆里又吸了一次毒,后李春勇和“果”到了一辆宝来车上。一会儿,李春勇到我开的车上往操作台扔了一个黄鹤楼的烟盒,烟盒里面有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里面装满满的冰毒,我听他说是50克。在留庄买了冰毒之后我们就开车去竹沟镇龙凤山庄了。买回来的毒品有一部分我们吸食了,有一部分卖掉了。李春勇100元买的,300元卖掉。

7、证人连某某证实:有一次凌晨四五点钟,李辉、余某某又带着我去了一趟留庄街,他俩将车停在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李辉没让我下车,他俩跟着一个男的进屋里了,这个男的二三十岁、个子不高,应该是这一家的男主人。我在车上睡着了,他俩在那一家呆了三四个小时才回车上,具体他们在干啥我不清楚,回来时我也没见到他俩拿着毒品,他俩开着车带着我又来到普会寺街上。他俩下车找到了高某某(他是我认识的一个朋友,他20来岁,家是普会寺服务区那一片的),随后他俩又回到了车上,我听李辉说他还给了高某某两个(也就是两克的意思,我们习惯说个)毒品,因为之前他跟我说他欠了高某某两个毒品。然后我们又回石滚河李辉家了。

8、证人高某某证实:我吸食的毒品都是连某某卖给我的。第一次是在天热的时候,我和连某某联系好说我想买点冰毒吸吸,我用QQ号和连某某联系的。在QQ上我们约定每克300元钱。我说要两克。后来连某某坐车到普会寺街上中学门口给我的冰毒,我给她600元钱。第二次还是我用QQ给连某某联系的,要了两克冰毒,还是在中学门口交易的,给了600元钱。第三次还是这样,两克冰毒,600元钱。前几天连某某借了我600元钱,连某某坐的车撞住警车那天早上,连某某的男朋友李辉开着一辆悍马车,李辉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普会寺街上,他在电话里说:“连某某欠的600元钱,你还要冰毒吗?”我说要,然后他问我要多少,我说要两克冰毒,他说两克还不够他的油钱,我说要三克,他说“你再给我300元钱”。在普会寺街上十字街正北卖早餐的地方,我去的时候他们正在吃早饭,见我来了,和李辉一起的一个高个胖子从车上拿下来一点冰毒,李辉接过来递给我,我把三百块钱扔在他们吃早餐的饭桌上就走了,当时我没见连某某。

9、被告人刘战胜供述:我认识一个确山县的胖子,他通过洋洋让我给他找冰毒。李辉说要贩毒,我不愿意,但是我给李辉介绍东哥了。后来李辉买了50克冰毒,东哥要价5000元。5000元打到我的账号上了。

庭审中被告人刘战胜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10、被告人李春勇供述:我通过余某某在留庄认识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余某某给我说这个人就是“果”。2014年8月19日,“果”给余某某联系说有货了,当时我正和余某某、连某某一块从桐柏县往确山县在高速上走,余某某和“果”约好地方后我们就开着车往留庄去了。到留庄街上已经是凌晨两、三点钟了,余某某下车打的电话,一会过来一辆银灰色的大众宝来轿车停到我们车旁边,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果”,另外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我不认识,我没有下车,余某某和他们两个说话。之后余某某过来给我说让我开车跟着那辆宝来车走,他们三个坐着那辆宝来车在前面,我在后面跟着,还是到第二次买冰毒的那个旅社。连某某在车上坐着,我和他们三个到旅社二楼的一个房间,“果”问我们要多少,我说要50克吧,“果”同意,价格是按100元一克,我说给他银行转账行不行,“果”说可以,我就给我北京的一个叫“光哥”的朋友打电话,让往“果”的账户上存5000元钱,钱到账之后“果”把冰毒给我了,我转手递给余某某后就一块走了。冰毒就是白色晶体状的,没有味道。我买来的50克冰毒卖给高某某,剩余的在我被抓时都被搜走了。

在我们从“果”那买了50克冰毒之前,连某某从高某某那借了600元钱,怎么借的不清楚,当时我不在场。我们买完冰毒的那天早上,高某某打电话过来,说连某某从他那拿了600元钱,因为我知道高某某也吸食冰毒,正好我给他点冰毒,算是给连某某还账了。我不想让连某某参与到这件事当中,就给高某某说没有给连某某在一起,我约他到普会寺街上见面谈。我们三个开车到了普会寺乡之后,我在车上从那50克的大包冰毒里面分出来一、两克装到一个小包里,把这个小包放到车的中控台,我之前给高某某打电话的时候余某某也在场,他明白我就是想用这一小包冰毒还连某某借他那600元钱,余某某就拿着这一小包冰毒跟我一起下车吃早点。一会儿高某某骑着摩托车过来,余某某就把那一小包冰毒递给高某某,高某某又掏出300元钱给余某某,余某某就直接把钱装兜里,我们就和高某某分开了。

我从“果”那买了50克冰毒的当天,我和余某某卖给高某某3克冰毒,总共900元,其中600元替连某某还给了高某某,另外高某某还给我和余某某3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故意伤害罪

2014年10月1日傍晚,被告人李春勇在确山县看守所103监室羁押期间,因故与在押的同监室张某发生矛盾,将被害人张某的右手打伤。经鉴定张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5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张某的右手部损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呈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评定为轻伤二级。

2、证人刘某某证实:我被关押在103监室。今年国庆节那天,吃完晚饭,我们监室的人都在床铺上蹲着。我不清楚什么原因,李春勇忽然起来用脚跺张某的头,张某用右手护着头,李春勇跺着张某的右手了,我当时挨着张某蹲着,我就赶紧起来拉李春勇,不让李春勇打张某。李春勇下床铺拿板凳打张某,我就拦李春勇,李春勇看到监室的人都起来了,就坐在一边。党某某说李春勇不应该打人之类的话,李春勇就站起来对党某某拳打脚踢,我们把李春勇拉开了,李春勇就不停的骂党某某,又跳起来又对党某某拳打脚踢,我们又把李春勇拉开了。张某右手整个肿了,党某某右胳膊有淤青,我的右胳膊蹭破了点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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