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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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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梅玩忽职守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3年3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在申报呆账核销过程中,由于缺少周口市中级人法院的拍卖委托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司机王玉成到周口市分行风险管理中心复印了一份其他县市上报的委托书,回到郸城后通过复� ⒄

2013年3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在申报呆账核销过程中,由于缺少周口市中级人法院的拍卖委托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司机王玉成到周口市分行风险管理中心复印了一份其他县市上报的委托书,回到郸城后通过复印、粘贴、篡改等手段变造了一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X支行信贷部将该委托书作为申报呆账材料之一上报周口市农发行,该虚假委托书在该笔12647527.46元千万元呆账申报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玉成供述;证人李X、张X、赵X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王玉成基本信息一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NO(2012)周委字第009号。复印件一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书一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委托时一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2012年强制执行申请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时及执行笔录、财产报告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与河南郸城豫东面粉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一份、拍卖记录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申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一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及执行裁定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收到拍卖款2737000元收到条一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及送达回证等。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梅、王同军、张海燕身为农发行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农发行郸城支行12647527.46元呆账申报材料不严格、认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12647527.46元呆账申报予以核销,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人王玉成伪造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在12647527.46元呆账申报材料中起到一定作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当庭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鉴于该12647527.46元经济损失并非本案各被告人的直接行为造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梅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同军犯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海燕犯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玉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建议各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主管上级单位给予各被告人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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