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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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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金明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321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于郸城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321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于郸城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志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于郸城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明、郭志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明及其辩护人张广明,被告人郭志华及其辩护人任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河南X面粉有限公司向郸城县农业局申报日处理1200吨强化面粉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申报项目指南规定,申报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河南X面粉有限公司仅提供了一年的审计报告和虚假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郸城县农业局副局长李金明、产业办主任郭志华作为专家评审组组长和申报材料具体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使得拖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566万元无法偿还并且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豫东面粉有限公司得以上报并获得补助资金100万元。在资金到位后,X面粉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项目规定进行实施,农业局在验收时X面粉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购买机器设备的发票,李金明、郭志华未认真审查就出具验收报告,造成国家补助资金损失10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金明、郭志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金明当庭辩称,承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检查,下面有具体负责工作的同志,上面有领导把关,由于自己业务能力有限,工作中确实有失误,在这个事件中有一定的责任,有一定的过错,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做出判决。

辩护人辩称,对发票真伪的审核不是农业局的审核范围,不是专业人员,审不出来有情可原;关于职责问题,应当由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一起审核,各负其责,关于验收,验收必须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这些完全是财政部门的事,农业局只负责申报和验收,其他的应当由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帐过户不是农业局的权限范围,这个项目是真实的,虽说不是全部实施,但也是部分实施,从职责上来看,被告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应该是尽职尽责的,在审核中确实也存在一定失误。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微乎其微。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豫东面粉有限公司监测材料一份,证明目的:农业局向省里申报的材料里应该是二份审计报告;2、豫东面粉有限公司2012.5.28日专项资金核查材料一份,证明设备资金用于这些项目了;3、豫东面粉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一份,2011年办的土地使用证,当时符合申报的条件;4、文件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文件一份)。

被告人郭志华辩称,在本案中工作上有一定失误,以前多次立功受奖,工作认真,在这次项目申报中,也能按程序检查申报,但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了国家损失。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做出判决。

辩护人辩称,首先同意第一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另外:1、郭志华在整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2、土地使用文件第一辩护人提到了,当时虽然没有证,但是正在办理过程,确实有批文;3、发票是否虚假的问题,被告人虽有审查的义务,但是没有能力对申报的具体材料实地进行审查,更不可能到厂家进行核实。4、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5、系初犯、偶犯;6、本案虽然造成一定的国家损失,以后损失能追回来多少,还不确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河南X面粉有限公司向郸城县农业局申报“日处理小麦1200吨营养强化面粉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该项目属于补助资金项目,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2010年度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第(二)项补助项目规定,申报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近两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材料;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规定,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河南X面粉有限公司在申报时仅提供了2009年一年的审计报告和虚假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时任郸城县农业局副局长的李金明、产业办主任郭志华,作为专家评审组组长和申报材料具体审核人员,在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及豫东面粉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将使得拖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566万元未予偿还、并且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豫东面粉有限公司得以上报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并获得补助资金100万元。

2011年6月24日,郸城县农业局、郸城县财政局在验收“日处理小麦1200吨营养强化面粉技术改造”项目时,X面粉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购买机器设备的发票,作为农业局验收人员李金明、郭志华未认真审查就在验收单上签名写出“项目建设符合规划方案要求,项目完成质量较高”的验收结论,并于2011年6月26日出具验收报告,在报告中认定该项目“2011年5月底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100万元技改项目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技改设备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情况属实”等不实的结论。2011年7月该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由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拨付到郸城县财政局,由郸城县财政局划拨到X面粉有限公司在郸城县宁平镇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该款由X面粉有限公司股东郝建民从耿红处领走。

另查明,2010年11月,X面粉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其法定代表人魏桥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原粮仓、成品库、检验室、办公楼大部分)租赁给了他人(耿红)经营。租期10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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