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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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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贝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桥、郝建民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成立。因为:1、针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指控,公诉人出示的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中,河南省恒宇建

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桥、郝建民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成立。因为:1、针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指控,公诉人出示的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中,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鉴定检材与样本不是同时期印章,检材是2009年印章,而鉴定机构却使用了2014年的印章进行比对,并且,2014年印章是新刻制的印章,原印章早在2010年就已经销毁,该鉴定事项不具有合法性、证明力。现有证据显示,检材的同期公章已经销毁的客观事实,造成检材中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已经不具有鉴定可能,不能依法认定印章的真假。2、公诉人提出的依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恒宇公司的证明来认定印章是伪造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一,当时印章的具体经手人是豫东粮库的办公室主任赵增良,而被告人魏桥、郝建民都不是具体参与人,二被告人关于恒宇公司印章的供述内容,都是听赵增良说的,知道可能是找人刻得,属于传来证据,这部分供述内容不具有证明力。第二,关于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是与现有新刻制印章比对后出具的,关于印章的证明内容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人魏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是建立在具有一定客观事实或者形式要件的基础上的,针对的是非关键性申报材料,不是无中生有的恶意造假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魏桥形式上确实触犯了法律,手续上确实存在虚假,但基础事实是真实的,形式尚未完备但正在完备,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魏桥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使用了错误的方法。比如虽然当时没有领取到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当时该宗土地已经经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土地手续正在按程序办理中,而且事后的2010年11月15日,豫东粮库也确实取得土地使用证,属于形式不完备但正在完备中的过程期间,而且豫东粮库最终也确实拿到了该土地使用权证;再比如粮仓的建设,虽然没有采取招投标程序开展,但是粮仓的建设是客观事实,四个粮仓中,有在建工程(两个粮仓),有完工工程(两个粮仓),这些都是客观事实,只是因为豫东粮库自筹资金情况下为节省成本而没有采用招投标程序,该种情况下豫东粮库伪造了中标通知书等手续。诸如此类,被告人魏桥等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是不是随意侵犯第三方利益的弄虚作假,都是有一定事实基础或者形式要件情况下,在非关键性申报材料上进行了一定的造假行为,应当区别于无中生有的故意造假行为,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

三、被告人魏桥以下具有从轻、减轻的法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魏桥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魏桥积极退交赃款;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魏桥判处非羁押刑罚。

并当庭提交:1、国家发改委文件;2、现金存单(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证明:1、豫东粮库符合当时专项资金拨付的资质条件;2、被告人愿意退赔的意愿。

被告人郝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1、被告人郝建民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直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郝建民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郝建民文化程度较低,使用伪造的公章只是因为了解到河南省中储粮将下文件规定从2010年不再让民营企业参与托市粮收购,为了公司的经营,从而使用了虚假的印章,变更了企业性质,其主观恶意较小,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郝建民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郝建民判处非羁押刑罚。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魏桥以被告人郝建民为法人成立了某粮库,企业性质为私有,2009年6月某粮库为申请得到中央专项资金,在豫东粮库实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魏桥变造了某县国土局的土地证书、某县住建局的规划证书、伪造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县支行的存款证明等资料。

2009年11月份魏桥、郝建民将豫东粮库企业性质变更为全民所有,名称改为某县豫东粮库。在变更登记过程中,魏桥、郝建民伪造了沈丘县粮食局印章,伪造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县支行现金缴款单。

2010年豫东粮库扩容项目资金补助500万元到某县财政局之后,为领取该资金,魏桥先后伪造了周口市人民政府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印章、某县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印章,提供了虚假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文件,领取了5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

另查明,被告人魏桥于2014年6月15日到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局投案自首;且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书证:某粮库扩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县支行证明、农发行某支行印章样本,某县住建局村镇股证明,沈丘县粮食局公章样本,沈丘南关金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周口市人民政府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周口市人民政府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印章样本,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样本、恒宇公司出具的证明,恒宇公司出具的领款单和汇兑支付来帐凭证,罗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某县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印章样本,某县工商局某粮库企业档案、加盖有主管机关沈丘县粮食局和出资单位沈丘南关粮库印章的有关情况说明,某粮库粮食平房仓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在某县工商局注册股提取的某县豫东粮库2009年变更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的相关资料,魏桥、郝建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证明及协议书,转账支票、记账凭证;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周)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036号印章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魏桥、郝建民的供述;证人吴剑、罗永平、孔云玲、李庆华、路红卫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玩忽职守犯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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