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平均陈述:2014年8月16日零时许,我开着出租车到平舆县城客运北站进站口路北处,看见一个男子用白色的上衣罩住头,下身好像没穿衣服。我刚从车上下来,这名男子就走到我跟前说咋恁好看,说着就用匕首朝我左胳膊上捅一刀,又朝我脖子右侧捅一刀。出租车司机刘威从后面夺他的匕首,那人就要去捅刘威,我赶紧上前拉这男子,这时他到豫QT5180刘威的车上,开着往西跑,我们坐上一辆出租车追到古槐镇政府对面胡同内一家属院门口,看见该车在小区的大门上卡住了,大门和车都撞坏了。我们走到楼后面一胡同口时,听见这男子在胡同西边一住宅院里吆喝,一会儿派出所的人过来敲门敲不开,这时我们闻见院子里有很浓的煤气味。过了几分钟,从这个院子里跑出来一个人,说里面这男子把天燃气打开,准备点天燃气。派出所的一听赶紧让我们后退疏散走。 (二)刘威陈述:2014年8月16日零时许,我开着出租车在平舆县客运北站看见一男子上身穿一件白色的短袖上衣,下身穿一个内裤,头上还蒙一件衣服,露一部分脸,右手拿着一把匕首,左手拿着手机、打火机和手电筒在北站附近来回转。张平均在出租车里看,那人到张平均车前说好看吗,张平均从车上下来后,那人就向张平均的胳膊上捅,我就绕到他身后夺他的匕首,没有夺下来,他就拿着匕首追我,这时张平均上来和那个男的撕扯,我到一边去找棍没找到,等我拐回时看见那男子钻进我的出租车开着车就跑,我就坐上一起等客的出租车一边追一边打110,追到古槐镇政府的时,看见我的出租车停在古槐镇政府对面一个住宅小区门口,车当时撞在小区铁门上,车头部分已损坏。小区门卫说人跑进院里了,这时听见一楼带院的一家有吵闹的声音,我们没有进去。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过来把那家的门喊开,从门里出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的,说那个男子在屋里面把天燃气打开了,这时候我闻到一股很浓的天燃气味,派出所的民警赶紧把我们疏散到小区外面。我的出租车是红色北京现代雅坤特牌汽车。车是2002年4月份买的,买的时候是85000元。 十三、被告人刘雁杰供述:案发那天,我从车站对面我家出来时用一个白色褂子披在头上,上身穿个T恤,下身穿个三角内裤。头天晚上我在家感觉不想活了,就用啤酒瓶子砸我自己的头,头上砸的都是口子,头疼,所以用个褂子披在头上。那天早上我吸毒后到我西边邻居老婆家借刀,她没借给我刀,手电筒借给我了。我出去时发现她家地上一把水果刀,就随手捡起来。我出来后在北站门口站着,有几个开出租车的就笑话我,我就骂他们,他们也骂我。我就用刀朝一个出租车司机腰上捅,他用胳膊挡,我又照那个出租车司机脖子上捅一刀。然后那个出租车司机就跑,我就去撵,追的没有多远,我就折回来拉开旁边的一辆出租车,开着车走到永乐名吃城东边任力争家,我直接开车去撞大门,但没有撞开,车卡在大门口,我下车翻进任力争住的院内。我以前在任立争家吸过毒,我就到任立争家厨房里拿两把菜刀,把我拿的水果刀扔任力争家的厨房里,我又把任力争家的燃气管道拽开,打开阀门。之后我就站在院子里喊任力争出来,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过来,任力争就出来跑了,并把大门关上。后来,民警要抓我,我就拿着刀,把天然气开着给民警对峙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民警越来越多,武警把大门强行弄开给我对话,让我放下刀出来。我把厨房的窗户打开和武警对话有几分钟,我感觉屋里圈不住天然气,又把厨房的窗户关上。武警要强行打开厨房门,我往自己身上倒上香油,用打火机点天然气,准备自杀,被进到屋内的武警抓住了。我到任力争家是想杀翟永明和任立争,因为去年我准备给我父亲买轮椅的400元钱被他们买毒品吸了。我的脚在前几天崴着了,我好开着出租车跑。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雁杰吸食毒品后因怀疑他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贩卖毒品产生报复念头,在去他人家中的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且开着劫取的出租车到他人家中故意将天燃气阀门打开,致使天燃气散发至家属院内点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吸毒后丧失部分意识后作出违法行为,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害人张平均受伤害后治疗8天,花医疗费400元,误工费44421元/年÷365天=121.7元×8天=973.6元,护理费一人22398.03元/年÷365天=61.36元×8天=490.88元,营养费20元×8天=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8天=240元,以上共计2264.48元应予赔偿。被害人刘威的车损后的修理费用1230元,误工3天121.7元×3天=365.1元,以上共计1595.1元应予赔偿。二被害人请求的其余部分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雁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雁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64.4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雁杰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意见与抗诉机关抗诉意见一致。 经本院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雁杰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械暴力袭击他人,致一出租车司机轻微伤后,又劫取一辆出租车(价值34596元)强行闯入他人家中,打开天燃气阀门后,手持菜刀与公安、武警长时间对峙,致使天燃气大量溢出,并在厨房内点燃天燃气,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抗诉机关原判对刘雁杰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判在对刘雁杰的抢劫行为具体量刑时,没有按照量刑规范化相关规定,结合抢劫数额及致人伤害后果等情节对刘雁杰确定刑罚量,致量刑过轻,未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该抗诉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抗诉机关关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刘雁杰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刘雁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即赔偿被害人张平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64.48元;赔偿被害人刘威的车辆修理费用、误工费共计1595.1元。上述赔偿数额原判已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