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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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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犯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蒋某某的低保材料系史贵宝让张云给苏某某打个电话帮忙办理的,张云当时即没有见到这些材料,是真是假张云并非知道,因而张云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向阳居委会存折办好后转交给了张云,张云又把存折和随后所取款

蒋某某的低保材料系史贵宝让张云给苏某某打个电话帮忙办理的,张云当时即没有见到这些材料,是真是假张云并非知道,因而张云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向阳居委会存折办好后转交给了张云,张云又把存折和随后所取款项4820元均又交给了史贵宝,并让其转交给当事人。同时在一审法院把立案前已经退还的3297元没有减去,也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显然,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行为上均不构成诈骗罪。

4、法院对被告人的家人主动退缴赃款共计105760元。应当从轻处罚。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建议法院以贪污数额14000-16000的事实,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也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犯罪事实

1、2006年6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云在任职期间,伙同史贵宝(另案处理)冒用杨某某、谢金明、林桂荣、王喜才的名义违规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违规为史贵宝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2006年6月至2012年3月,冒用杨某某名义骗取低保金29974元;2006年7月至2012年3月,骗取低保金32045元;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冒用谢金明名义骗取低保金16500元;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冒用林桂荣名义骗取低保金9820元;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冒用王喜才名义骗取低保金9530元。以上共骗取国家低保资金共计97869元。

2、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张云在任职期间,伙同史贵宝冒用杨某某、史贵宝、王某某、王某某的名义违规申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其中,2008年至2011年6月,冒用杨某某名义骗取廉租房补贴10080元;史贵宝骗取廉租房补贴10080元;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冒用王某某名义骗取廉租房补贴14400元;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冒用王某某名义骗取廉租房补贴14400元。以上共计骗取国家资金共计48960元。被告人张云共贪污资金146829元。

另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张云家属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退赃款10万元;6月28日,被告人张云家属向南阳市宛城区东关办事处宛城村社区退史贵宝骗取家庭廉租房补贴款57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杨某某等人城乡低保档案及宛城区民政局低保股出具的情况说明、低保金发放花名册证实:2006年6月到2012年3月,“杨某某”共领取低保金共计29974元;2006年7月至2012年3月,史贵宝共领取低保金32045元;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林桂荣”共领取低保款9820元;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王喜才”共领取低保金9530元;2009年6月到2012年5月,“谢金明”共领取低保款16500元。

(2)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宛区政(2008)43号证实:史贵宝不具有享受低保政策的条件。

(3)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杨某某”、“林桂荣”、“王喜才”等人自2006年7月至2012年5月领取低保金97869元。

(4)收款条证实: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张云亲属退缴赃款10万元。

(二)、鉴定结论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2013)、91、93、94、95、15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8张卧龙联社低保金取款凭条的杨某某签名系张云所写;6张卧龙联社低保金取款凭条的史贵宝签名系张云所写;9张卧龙联社低保金取款凭条的谢金明签名系张云所写;11张卧龙联社低保金取款凭条的林桂荣签名系张云所写;8张卧龙联社低保金取款凭条的王喜才签名系张云所写;11张卧龙联社低保金取款凭条的林桂荣签名系张云所写。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本人及其亲属属于工农村,不属于宛城村人,没有申请过低保,也没有在银行领取过低保金。申请书不是其本人书写,且内容不属实。张云系其表妹,史贵宝是张云再婚丈夫,与史贵宝并不熟悉。

(2)证人谢金明证言证实:其本人没有申请过低保,但是40、50人员,每年都要准备身份证、照片、户口薄等材料到向阳村居委会开证明,开证明时将身份证、照片、户口簿等材料留居委会一份,居委会盖章后的资料再交社保局一份。低保生活待遇申请表、收入证明不是其或家人填写的。用稿纸写的那个证明是其刚下岗时申请失业救济金时在厂里开,证明当时交给向阳居委会,不认识张云和史贵宝。

(3)证人程新朋证言证实:其系林桂荣丈夫,林桂荣和其都有退休金,二人没有办理过低保申请。1998年起曾拿着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宛城村居委会办理领取宛北冷库集资款。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证实:谢金明、林桂荣、王喜才的低保申请材料系史贵宝提供,张云帮忙办理,低保存折和代领的低保款均交给史贵宝让其转交申请人。史贵宝的低保申请材料系张云亲自办理,低保金二人都曾取过。为弥补为公支出,张云冒用杨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低保,申请书是张云本人所写,杨某某并不知道此事,低保金由张云全部领走。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史贵宝、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廉租房档案及宛城区廉租房办公室情况说明、廉租房补贴发放花名册、取款凭条证实:史贵宝、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分别领取廉租房补贴10080元、10080元、14400元、14400元。

(2)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宛区政(2007)62号《宛城区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证实:最低收入廉租住房家庭是指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家庭。史贵宝、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均不符合申请条件。

(3)收款条证实:2013年6月28日,张云家属向南阳市宛城区东关办事处宛城村社区退还史贵宝骗取的家庭廉租房补贴款5760元。

(二)鉴定结论

证实:史贵宝、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廉租房补贴款系张云签名领取。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既没有申请办理过低保,也没有申请过廉租房补贴,更没有领过廉租房补贴。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及家人现住房是1996年买的,上下两层共140平方米,不符合申请廉租房补贴条件,其和家人没有申请过廉租房补贴。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以来,其和家人没有申请过廉租房补贴,也没有在银行领过补贴。以其名义提交的廉租房补贴申请书等材料商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材料显示的其儿子张阳、女儿张小娟身份证出生日期不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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