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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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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道芳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4年3月10日凌晨1点多,我在蒲山镇槐树湾老医药玻璃瓶厂大门口的三间房子中间的那个房间里休息,我平常就一个人住在这个房间里。我起来解手,解手时我听见门口有动静,我没在意,以为是风刮的,我就开门准备出去

2014年3月10日凌晨1点多,我在蒲山镇槐树湾老医药玻璃瓶厂大门口的三间房子中间的那个房间里休息,我平常就一个人住在这个房间里。我起来解手,解手时我听见门口有动静,我没在意,以为是风刮的,我就开门准备出去倒尿罐子,刚一开门,就进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他进来就抱住我,我问他干啥的,他就说:“尻你哩!”我问:“你是哪里的?”他说:“我是方城哩。”边说边把我往里面抱,我一挣扎就倒在地上,他也倒在地上,压住我,我用右手准备抓他,但是手抠住他嘴了,他就咬住我手,我踢了他下面一脚,他起来就跑了。我就赶紧把门上住,给我小儿子吴永打电话,但是他没接。过了十几分钟后,这个男子又来了,用个东西砸门,我就在里面扛着门。后来门被砸坏了,我就连着门一起朝外面倒在地上,也把他带倒在地上。倒的时候是从我房间前沿的三级台阶一下滚到下面土上。门口放的洗衣机也被带倒了,洗衣机里的水也把我们的衣裳弄湿了。起来后我就要跑,刚跑两步,他就把上来把我拖到前面核桃树下面,然后他就骑到我身上,他说:“你想死哩。”他就拿出一把30多公分的刀子,朝我右边额头上砍了一刀,当场我脸上就流血。我说:“你想干啥哩?”他说:“想尻你哩。”然后我就说:“中,你脱裤子,我也脱裤子,腾开手。”他就往院子北面走有两三米的位置,我的三轮车在那放着,好像是找东西,我就赶紧朝着厂里面车间方向跑,边跑边喊王铮(音),她和她丈夫朱和顺(音)就住在车间里面的一间宿舍里。喊开门之后,她俩都在,我坐在他们房间里。王铮给我大儿媳妇马玉打电话,后来我大儿子吴剑和马玉开车过来,跟我一起到我房间里,把湿衣服换了。然后,我就坐吴剑的车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了。

他拳头往我头上打了几下,第一次他来和第二次都打了,具体情景我也记不清了。我也不知道他用刀照我头上砍几下,光记得砍的狠的那一下,一下就砍流血了。

我右手中指头受伤了,被这个男的咬伤的;右眼睁不开,是他用拳头打得,头上被砍流血了,是被刀砍的;嘴上也缝了几针,怎么伤的我不知道;右腿也受伤了,怎么伤的我不知道;其他不知道了。我没有被他强奸,裤子都没有脱。

在我出院后,在4月份一天我在槐树湾街碰见到槐树湾氧气站的一个看大门的女的,我俩在一起聊天,聊3月10日我出事的事情。我和这个女的聊天的过程中,我说:出事那天我的狗也不见了。那个女的说:氧气站里的一个搬运工叫王海(音),这个人偷过别人狗。我说:我感觉那天砍我的刀很薄,很利。这个女的说:以前还看见过王海(音)在用锯条刀。随后我专门去那个氧气站,因为我有个侄儿媳妇也在那个氧气站上班,我去我侄儿媳妇那里打听王海情况,我问氧气站上班的人谁叫王海(音),别人给我指了一个正在吃饭的人就是王海(音)。我到王海面前问他:吃饭哩。他抬头看我一下,我看见他左脸上有个指甲抓印。我回家又想想3月10日当天情况,我感觉这个王海(音)有可疑。我今天来派出所就是反应这个情况的。我在氧气站工资表里看见,王海(音)在3月10日以后一个星期没上班。

案发当晚我只丢了一条狗,黑白花色,10多斤左右,是土母狗,我养了三、四年了。当天我睡之前狗在门口拴着,案发后我直接去了医院,在医院后的几天我听家人说狗丢了,我出院回家也没有见狗,后来我看看栓狗的绳子,是从中间断的,我刚开始还以为是案发那天晚上,狗是受到惊吓自已挣脱跑的,所以我就没有再给你们公安机关说这个事。我现在仔细想想,案发当晚,嫌疑人用拳头往我头上、身上打,还顺手拿着我院子的铁锨铁锨头,往我头上砸。我仔细想想嫌疑人是用铁锨打我的,当时我紧张,有些情况也记不清了。铁锹大概一米长,铁锨头是四方形状,铁锨把是木头。

我用手抓着嫌疑人的嘴了,给他抓破了,我也咬着嫌疑人的手了,具体哪个手我不清楚。

3、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证言:2014年3月10日凌晨1点多,我正在睡觉,我姐武娟去喊我,说你赶紧起来到对面去,也没说干啥,我就穿穿衣服起来,到老玻璃厂院门口北面,我母亲的住处,我看见她卧室的门被砸掉了,门口乱七八糟的,我母亲在院内的厂里喊我,我就过去了,看见她满脸是血,她说有人打住她了,当时比较慌我也记不清她当时是怎么说的了,我们就到现场看看,我哥武建过来了,他报了警,我们就把母亲送到医院了。到现场之前,母亲说对方砸门时她给打电话,我没接到,我看见我的手机上有一个我母亲的未接来电,时间是2014年3月10日1点5分。

(2)、证人王某证言:大概一周前的一天晚上(3月10日晚上),我在老玻璃厂院内的宿舍休息,听见有人在大声喊我的名字:“王铮,快点,快点”一直在喊。我赶紧开灯,起身开门,我看见外面没人,后来发现余某某躲在我宿舍外东面窗户位置,因为天黑,我也没看见她脸,就看见她全身是水,衣服也都湿了。她对我说:“有人打我,在我房间里都打我半个小时了,想把我弄死。”我就给她拿卫生纸让她擦血都止不住。我就准备给她子女联系。这时,余某某的女婿过来了。她女婿给余某某大儿子打电话。后来余某某和她女婿还有我丈夫朱和顺一起回到玻璃厂门口余某某的宿舍里,过了两分钟左右,我就也过去了,看见余某某在宿舍了,还有她女儿、女婿、小儿子。帮余某某换身衣服,擦擦血,又穿双鞋后,坐上大儿子的车到市里面的医院了。这时候,我就回去了,当时看了下时间是凌晨1点40分左右。

到余某某宿舍时看见尿罐子倒在她房间里窗前的地上,洗衣机倒在门口的台阶下面,房间门口附近的地上有血,我当时也没进她房间,在外面看见的。我听她说有个三十多岁的陌生男子打她,不太高,其他的不知道。我只听她说有人打她,没有说强奸。

我就见她眉毛上额头位置有个斜口,有个三四公分左右,一直在流血,满手也是血,我听说那个男子咬住她手了,其他我就不知了。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刑)鉴(DNA)字(2014)0392号鉴定文书检验意见:1、经送检编号为:1、4、5、7、9、10、11号检材上所检出的遗传物质是余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2、送检编号为8号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一男性所留。3、、送检编号为2、3号检材上未检出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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