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王某证言:我是公司的销售助理,具体负责公司生产订单的对接和客户货款的跟踪催要。周某某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他具体负责给南阳县市区的经销商供货,催要货款。公司春节前催要经销商欠款,有些经销商的欠款一直拖着没给,从1月20日开始公司安排我和公司员工张某拿着公司财务上出的欠款明细,陪同周某某到多家经销商处催要欠款并核对货款,当天我们到几家经销商处要过来7000多元货款,后来我们又准备到另外几家经销处催要欠款,周某某当时开车拉着我们两人,在车上周某某对我和张某说有几家经销商的货款他已经收过来了,钱他已经用了,到25号他会把这些钱补交到公司。我问他哪几家经销商的钱他已经收了,然后周某某说着我用笔记着,其中有大统百货和金玛特工厂店的3660元和1220元,徐继章的6210元,麒麟路麦德华超市刘利峰的3660元,邓州佳美店的3450元,还有周某某本人以前在其他地方供的货款他也已经收回的3616元。周某某在车上给我们说的这几笔共计21816元,我当时都记下了。我和张某对他说:“你把这些钱收了,我们回去后咋给公司焦总说?”,开始周某某说先不让我们给焦总说,他这两天会把钱补上,后来我们说我们回去没法给焦总交代,周某某就当着我两人的面给焦总打电话说了他挪用货款的事。第二天上午上班时我在办公室给焦总打电话问他周某某给他说没说他挪用货款的事情,焦总说他说了。后来我又听焦总说周某某又给他说他还挪用邓州佳美店的2370元和经销商魏建林的4640元钱。周某某总共挪用公司的货款28826元。到现在一直没交。从1月25日下午到现在我们公司都联系不上他,他手机一直关机。 (4)、证人张某证言:我是公司的销售助理,具体负责公司市场费用管控和客户货款的跟踪催要。公司春节前催要经销商欠款,有些经销商的欠款一直拖着没给,从1月20日开始公司安排我和公司员工王某拿着公司财务上出的欠款明细,陪同周某某到多家经销商处催要欠款并核对货款,当天我们到几家经销商处要过来7000多元货款,后来我们又准备到另外几家经销处催要欠款,周某某当时开车拉着我和王某,在车上周某某对我和王某说有几家经销商的货款他已经收过来了,钱他已经用了,到25号他会把这些钱补交到公司。王某问他收哪几家经销商的货款了,周某某说着王某用笔记着,其中有大统百货和金玛特工厂店的3660元和1220元,徐继章的6210元,麒麟路麦德华超市刘利峰的3660元,邓州佳美店的3450元,还有周某某本人以前在其他地方供的货款他也已经收回的3616元。周某某在车上给我们说的这几笔货款共计21816元。开始周某某说先不让我们给焦总说,他这两天会把钱补上,后来我们说我们回去没法给焦总交代,周某某就当着我两人的面给焦总打电话说了他挪用货款的事。后来我听焦总说周某某又给他说他还挪用邓州佳美店的2370元和经销商魏建林的4640元钱。周某某总共挪用公司的货款28826元。到现在一直没交。从1月25日下午到现在我们公司都联系不上他,他手机一直关机。 (5)、证人段某某证言:魏建林是我丈夫,“魏老三干鲜果商行”是用魏建林名字经营的,但平时都由我经营,进货、销售都是我负责的。我店里经营的“心诺”牌花生是由心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有业务员,平时我们需要进货时就和一个叫周某某的业务员联系,我记得2014年1月份周某某给我送过30件货,我收货后过了几天把货款交给周某某了。 (6)、证人焦某某证言:周某某是2011年自己到我公司应聘的,是我公司负责南阳市场销售工作的业务代表,负责全南阳地区的供货和回收货款工作。一直工作到2014年1月份他侵占我公司货款的事情败露。我公司的发货流程是业务代表先跟销售商谈好业务,然后业务代表下单到公司销售部,销售部再下单到生产部,由我对价格和付款方式签字确认后开始生产,产品生产好以后,由业务代表跟销售商联系送货,产品出库的时候有出货单,出货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随货物交给销售商,其余两联由我公司财务上保管。我公司一般要求销售商先打款后发货,而且要求货款直接打入公司账户。有些老客户存在先发货后打款的情况,而且有些客户会用现金支付货款,我公司要求如果销售商要求现金付款的,业务代表要向公司财务人员汇报,经财务人员同意后,业务代表才能从销售商处接货款,而且货款要在当日下午六点前交到公司财务。 2014年1月20日,我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王某、张某和周某某一起找周某某负责的那些销售商催要货款,只收回来几千元钱,后来准备要其他客户的剩余货款时,周某某告诉王某、张某,还有两万八千多元钱的货款他已经收回来了,但是没有交到公司,他自己用了。可能因为周某某怕王某和张某不好给我交待,后来周某某也给我打电话汇报了这个事情,然后我对他说第二天你到公司来把情况说清楚。这个具体情况也是王某和张某后来告诉我的。2014年1月21日上午,周某某到我公司办公室,手中拿着财务上出具客户欠款明细单对我说:“这个两万八千多元的货款我已经收回来了,我有事先挪用了,本月25日我就把货款交到公司”。由于年底事多比较忙,便对周某某说:“25日你必须把货款及时交到公司”。周某某也当即答应了,但在25日之后,公司就再也找不到周某某了,电话也打不通,联系不上,直到现在。所以我认为周某某是故意侵占,刻意逃避。 我们公司在月底结账时,统计出来通过周某某的客户,总共有五万七千多元的欠款,在1月20日时,周某某、王某、张某他们一起要回七千多元,周某某在此之前要回两万八千多元,其它剩余货款后来都有客户陆续打到账户上了。但周某某要回的两万八千多元,至今没有交到公司来。通过核对,这两万八千多元共涉及7家经销商,这7家经销商是南阳市大统百货店、金玛特工厂店,涉及这两家店是4880元,这两家店其实是一家;麒麟路麦德华店涉及3660元;邓州市佳美超市是5820元。其他的经销商有:魏建林是4640元,徐继章是6210元;还有一笔是周某某本人到几家店里先期供的货,公司当时是记他个人的账,是3616元。经公司核对,这些货款都被周某某收回了。2013年12月份,周某某还在我公司下单销售了15960元的花生,是销售给我公司客户杨某某的,12月22日杨某某派司机孙勇从我公司仓库拉走147箱花生,价值15960元,当时对方没有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后来我公司找杨某某催要这笔货款的时候,杨某某不愿意支付货款,他说是周某某跟他商量,以他公司名义下单,他派司机从我公司把货物拉到他公司以后,周某某又把货物全部拉走自己销售了,这些货物的货款应该让周某某来出。2013年1月24日晚上公司聚餐,他没有参加,他告诉我说去找朋友借款还公司的钱,晚餐结束后,他到晚餐现场去接公司的员工,送员工回家。25日上午他又回到公司,开车给员工送福利,送完福利后,他把车停在新华广场停车场地,并把车钥匙交给公司的张某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后来公司员工张某、王某、朱燕以及我都给周某某打电话均无法接通,联系不上,正月十五日之前,我还到他家去找他,见到他父母,他父母说1月24日公司聚餐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他们家中也联系不上。直到现在我们也无法给他联系上。 3、书证 (1)、被告人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在职证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1年7月20日起在南阳市心诺食品有限公司上班。 (3)、南阳市心诺食品有限公司款项说明 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南阳市心诺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收取货款28826元后未将货款交至公司的情况。 (4)、配送中心仓库验收单、网上转账明细查询、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周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