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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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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光栓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光栓,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光栓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光栓,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光栓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光栓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侯某某、范某共同出资10万元委托被告人夏光栓,在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孙庄村以杨某某的户名申请安装250千瓦变压器一台。2014年3月中旬变压器安装完毕、尚未验收,二人为了能提前接火通电使用,共同送给被告人夏光栓5.6万元,夏光栓将该款据为已有,并在该变压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接火通电供侯某某、范某使用。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夏光栓的供述、证人侯某某、范某、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以及书证,认为被告人夏光栓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光栓对起诉书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自己在案发后自首,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光栓于2013年8月1日与南阳市宛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试用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农电工。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夏光栓即到南阳供电公司高新业务部靳岗供电所上班。2014年3月,侯某某、范某共同出资10万元,委托被告人夏光栓在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孙庄村以杨某某的户名申请安装250千瓦变压器一台。2014年3月中旬变压器安装完毕、尚未验收,二人为了能提前接电使用,共同送给被告人夏光栓人民币5.6万元,夏光栓将该款据为已有,并在该变压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接火通电供侯某某、范某使用。南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于2014年6月25日才对该变压器竣工验收并允许通电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夏光栓案发后,于2014年12月19日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赃款5.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夏光栓供述:我是来自首的。我1973年8月份至今在卧龙区谢庄乡孙庄当农村电工,其中2001年起卧龙区西郊农电公司开始正式聘任我,2009年卧龙区西郊农电公司又分立了南阳供电公司高新业务部,我就在南阳供电公司高新业务部靳岗供电所三班工作至今。卧龙区西郊农电公司给我签订有合同。我是靳岗供电所电工三班班长,主要负责卧龙区谢庄乡孙庄村、刘庄村、毛田村、姚庄村、凉水泉村的抄表收费、日常线路维护、抢修,同时我负责管辖的区域内个人安装专用变压器的报装、安装,协助验收、备案。

2014年3月份,我在办理杨某某安装变压器过程中收受侯某某、范某共同给我送了5.6万元。杨某某是侯某某的妻子。

2014年3月初的一天,谢庄乡孙庄村枣东组组长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想在村委(谢庄乡孙庄村)南边安装一台变压器,让我过去瞅瞅,经现场勘验后,我和想安装变压器的范某、侯某某和杨某某一起到孙某某家里商量变压器安装及价格事宜。在孙某某家经协商我和范某、侯某某口头约定,在孙庄村委南100米给范某和侯某某安装一台250千伏安的变压器供俩人共同使用,以侯某某爱人杨某某的名义报装,当时商量的时候我、范某、侯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都在场。双方商定范某、侯某某共同给我10万元,这10万元包括变压器、线路、台架、配套设施、施工费和通电使用、备案、计量等一切手续的办理。事隔几天后,孙某某打电话让我到他家中,当时范某、侯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都在场,孙某某对我说他们同意安装,范某和侯某某把10万元现金交给我,我们双方当时没有办任何手续。我随后以杨某某的名义到市供电公司大客户部报装新增客户业务,随后我组织靳岗供电所电工三班的工作人员购买材料、进行现场施工,2014年3月中旬总共花了不到10万元全部安装好了变压器。变压器安装完毕后,范某和侯某某因项目前期建设急需用电,他俩又给了我5.6万元让我疏通关系想办法尽快通电。我收了这5.6万元后安排靳岗供电所三班工作人员在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就接火供电,让他们提前用电了。2014年6月下旬,由靳岗供电所的安全员徐建国和市供电公司大客户部的工作人员吴生满到现场进行验收,后由靳岗供电所工作人员接火负责送电,然后纳入靳岗供电所的计量收费系统。

杨某某安装变压器业务的工程验收是2014年6月下旬,我收了他们5.6万元后,在没有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给他们接火送电。我这是不对的,我现在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行为,我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是犯罪行为,我主动将这5.6万元的违法所得上缴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能够宽大处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某证言:夏光栓是靳岗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我是今年3月在卧龙区谢庄乡租地办企业安装变压器时和他认识的。今年年初我在谢庄乡孙庄村枣东组租地办加工厂,因用电需要安装变压器就和邻近干蔬菜种植的个体业主(范某)共同商量在谢庄乡孙庄村村委南100米安装个变压器供我们俩家共同使用,我和范某当时找到枣东组组长孙某某了解在当地安装变压器的情况,孙某某当时答复安装变压器需要经供电所农电工夏光栓同意,后来孙某某约夏光栓、我、杨某某(我爱人)、范某、一起到其家中共同商量安装变压器一事。夏光栓当时提出安装变压器全部费用10万元包括安装变压器及计量、配套设施、线路、台架、施工费和通电使用、备案等一切手续的办理等一切费用,我和范某事先了解过花6-7万元也可以安装,但考虑到夏光栓是供电所的农电工,一是管着当地的用电;二是和电业部门关系比较熟,我们日后在这里办企业也不能得罪他,所以就同意给他10万元(我和范某各给他5万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后,事隔两天我和范某凑齐10万元后到孙某某家中将钱交给夏光栓。随后夏光栓就组织供电所的人员到现场安装施工,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安装完毕,但夏光栓迟迟不给我们接火送电,我和范某因当时项目建设急需用电又找到孙某某让其约夏光栓,夏光栓当时说活干完了需要上级检查验收才能通电,没有办法我和范某商量再给夏光栓5.6万元(我和范某各出2.8万元),在孙某某家里将这5.6万元交给夏光栓,夏光栓当天就给我们通电了。之前给夏光栓的10万元是工程款,后来给他送的5.6万元纯粹是为了让夏光栓马上接火送电。第一次给夏光栓的10万元,第二次给夏光栓的5.6万元都在孙某某家,这两次都是当着孙某某的面把钱交给了夏光栓,当时我、范某、孙某某、夏光栓、杨某某都在场。安装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2014年6月份经过验收,通过办卡纳入正常的收费系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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