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与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合并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冯雪松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