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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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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盗窃、掩饰、隐瞒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与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合并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冯雪松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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