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过完年大概一个月左右,详细日子我记不清了,一天晚上,马某找到我,说想去偷辆车开开,我同意了……我们两个一起,开着马某的白色双环车,我们走低速公路,从南阳到邓州市区……印象中这条街道上有两个很大的超市,其中一个名字叫万德隆……在万德隆超市同侧没多远有个小道,在小道里面发现一辆绿色的三菱吉普车,我从车上拿螺丝刀下车,去撬车门,撬开锁,然后我开着这辆车,马某开着他的双环车,我们回南阳了。到南阳后我这辆车我开了十来天的样子,就卖给了马某,马某给了我5000元……。 ……过有十来天,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马某喊我去他家里,对我说今天晚上没事,他的车老了,费油的很,想换个车开开,我说行,我们俩说完这事后没多久,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马某这辆,然后蒋某某也过来了……我也没记清老鼠和蒋某某他们两个是谁先来的,反正我们四个人一起,马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双环汽车,老鼠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我和蒋某某我们两个坐在后排上,我们四个人一起,往南召方向走了……半路上,老鼠问了一句,说咱们上南召是干啥去?马某说是偷个车开开去,当时说这话的时候我们四个都没睡觉,都很清醒……到了一个叫南河店的地方,见镇子的公路边停了一辆绿色的三菱吉普车,我就下了车,他们三个开着车继续往前走了,我用螺丝刀撬开车门,进入车内,又把锁撬开,开着车就往前跑了…在偷完车走到半路上,车熄火了,蒋某某用油壶给这辆车加的油。在走到麒麟湖附近的时候,偷的这辆车又不会走了,然后我们把偷的这辆车的后排安全带取下来,用我们开的车拖着偷的这辆车拖到了南阳…这辆车是给了马某了,我也没再问过这辆车最后马某是自己开了还是卖了,因为这辆车是马某提出来说是他要,所以也没有给钱……。 ……今年过完年大概三月份一天凌晨…我拿了一把螺丝刀…走到枣林南阳体校西边100米左右,见路边停了一辆比亚迪轿车,我用螺丝刀把车门撬开,进入车内,把车锁撬开,开着车跑了…停了一天,我把车给马某开了过去,马某问我哪里偷的,我说就在南阳,然后马某问我想要多少钱?我说多少都行,马某就说上次在邓州偷的那辆车,修车的650元算我的,再给你1000元咋样,我说可以,然后马某就给了我1000元,就这样车卖给了马某……。 证实了被告人马某参与两次盗窃车辆的事实及马某对盗窃车辆收购、销售的犯罪事实。 (2)证人蒋某某证言 ……我和马某、闫某某、老鼠四个人到南召县偷车了…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具体日期我想不起来了…我就坐着马某的车跟他们一起到南召县了,在南召县城我们先后找了三辆越野车,都没有偷车,后来在回南阳的路上,过了一个大桥后,在一个超市门口发现一辆绿色的越野车,闫某某过去把车别开后开着走了,路上偷的那辆车没油了,马某给我一壶汽油,我拎过去给闫某某加上,又走了一会偷的那辆车坏了,没办法,我们把偷的那辆车拖回南阳了…之后我就没再见过那辆车……。 证实了被告人马某参与在南召盗窃越野车的犯罪事实。 (3)证人栗某某证言 ……今年农历正月十五后的一天晚上11点多,我在市区的家中,马某给我联系说有事,我就同意了,马某开着他的白色双环越野车去我家接住我,我上车后,看到马某驾车,车上还有闫某某和蒋某某,我们四个人出了市区,往南召方向去了,在半路上,我问马某去南召干什么,马某说去南召偷车……回南阳,车走到南河店的时候,鲲鹏提议说到南河店街里面转转偷车,我们就开车拐到南河店街里面,在一个路边发现了一辆越野车,鲲鹏一个人下去偷车,我们三个人一直在车上,过来五六分钟,我们看见鲲鹏把三菱车发动着了,车灯也亮了,马某就开着双环车走,鲲鹏开着偷来的三菱车跟着,我们一前一后往南阳方向去了,过南河店后,我们还给三菱车加了油,当时是蒋某某从双环车上拿的油壶,油壶里面有油,拎着油壶给三菱车加的油……快到南阳时走的是麒麟湖的路,当时我们两辆车还走散了,三菱车发动不着了,我们又电话联系,我开着双环车找到他们,三菱车还是发动不着,我们又电话联系,我开着双环车找到他们…马某拿着小刀把三菱车后排座上的安全带割断,我们把这条大概有两米长的安全带绑在双环车的后面和三菱车的前面,由马某驾驶双环车,我坐在双环车上,后面鲲鹏控制这三菱车的方向盘,蒋某某坐在三菱车上,我们到南阳时已经早上七点了……。 ……今年农历二月初五…我打的到马某位于南阳金玛特附近的出租屋,我们在屋里聊了一会,他说别人偷了一辆比亚迪F0轿车,昨天晚上他才开回来,问我要不要,我就同意了…我看是一辆黄色的比亚迪F0轿车,挂着豫R70F89的牌照,车门没有锁,我看车已经跑了快55000公里了,我就问马某准备卖多少钱,他说5000元,最后我们说好以3000的价格交易……。 证实其伙同马某在南河店盗窃车辆的事实及自己在马某处购得盗窃的比亚迪F0轿车的过程。 4、书证 (1)被告人马某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前科查询一份,证实被告人马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马某犯罪事实和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及盗窃的两辆越野车价值鉴定意见。 (4)南召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各一份, 证实被告人马某所购买的比亚迪牌FO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失主。 (5)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因被告人马某说不清购买两辆越野车人员具体信息,故未找到购车人及被盗车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