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言内容同被告人张宏卿供述,同时证到:范某某造了一个2007—2008年我们四人的补助表,后来我担心这样分钱有风险,这就搁这了。这27万元管理费一直没有入我们某达公司的财务账。到2011年上半年这27万元中有10万元被北京法院执行走了,还剩下17万元。2011年底,由于姜某到安阳办事处当书记,张宏卿也退了。他俩一直要求把剩余的17万元分了,我就安排范某某让他把这笔钱退回项目部再按补助发放,后来范某某没把钱退回项目部而是直接将这些钱转到王某某的路桥公司账号上,而后由姜某和范某某操作把钱提出来我们四个分了,我的那份42500元让姜某领后顶买摊铺机的账了。分这17万元的事除我们四人外没有其他人知道,没有开过班子会研究过,也未向市公路局领导汇报过。2012年2、3月份,我们某达公司二处处长郭某被华龙区检察院查处后,张宏卿临时负责二处的工作,大概不到一年时间,我们某达公司工程二处是独立核算单位,在张宏卿代管二处的工作期间,他按照二处处长的待遇享受工地补助,是不是拖欠张宏卿的工地补助我不知道,就算是拖欠也和我们某达公司没有关系,工程二处也不给我们公司的领导发工地补助。我没有印象张宏卿说过二处拖欠他的工地补助让某达公司给他解决,就算是二处拖欠他工地补助,也不会从某达公司出钱给他解决。 3、证人范某某证言,证言内容同被告人张宏卿供述,同时证到:李某某让我造了一个2007—2008年我们四人的补助表,四人每人各补助67500元。我拿表让姜某和张宏卿签了名,我也签了。这笔27万元的管理费收入没有入我们某达公司的财物账,一直在农行我公司账户上放着咧,该账户由我管理。当时山西汇27万元时,董事长姜某安排不让打到公司在工商行设的基本账户上,就打到农行账户上,这样就不用在公司的账上显示这笔收入。因为觉着分了钱有风险,一直也没有把这笔款分掉。到2011年上半年这27万中有10万元被北京法院执行走,剩余17万元。2012年元月份,张宏卿退休了,姜某到安阳办事处当书记了,他俩一直要求把余下的17万元钱发了。他们两个多次打电话给我,同时也多次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这个事,要求以前商量好的这笔钱发了。李某某就对我说不行就发了吧。因为我们农行账户不能提现金,姜某提出让我把17万元转到濮阳市某鑫路桥工程公司账户上,由他提出现金再分给我们。2012年1月份春节前一天,我就写了一张支票把那17万元管理费转到某鑫公司账户上。因为我和姜某、李某某合伙买摊铺机时有借款,我和李某某的每人42500元由姜某取出后还我们的借款了,张宏卿的42500元是怎么给的我不清楚。 4、证人姜某证言,证言内容同被告人张宏卿供述,同时供到:范某某造了一张2007—2008年我们四人的补助表,我们四人平均发放,范某某和张宏卿都签了名,当时我签了。当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样发,没入大帐风险太大,不同意发放。我当时说行,就别发了,这事就算搁这了。2010年12月我和张宏卿都退了,到2011年农历年底,张宏卿找到我家要我和他一起去找李某某要这部分补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后来李某某来到我家给我两个说:原先的27万元被法院执行走10万元,剩下17万元,先将这17万元钱发了吧,剩下的以后再说。当时我们两个接受了。李某某在电话上给范某某做了安排。2011年农历年底,张宏卿去找范某某要这笔钱,范某某让张宏卿提供一个对公账户,张宏卿给我说后,我就让濮阳市某鑫路桥公司的王某某将他们公司的账号给了范某某,后范某某将这17万元打入某鑫公司的账户,我让王某某将其中42500元转给张宏卿,余下我、李某某、范某某三人共127500元,我让王某某转入我提供的张敏账户上,经李某某、范某某同意后,我就将他们每人42500元的补助款还了他们购买摊铺机时各自的借款了。 5、证人丁某某证言,丁某某时任濮阳市某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部副部长证实:2010年1、2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公司党委书记张宏卿叫我去他办公室,让我起草一个关于公司领导班子工程联系点负责制的文件。公司领导每天按150元钱的标准领取补助,把文件日期提前到2007年12月份,2008年元月份执行。从张宏卿办公室出来,在楼道里碰见公司董事长姜某,姜某给我说:张书记给你安排了没有,你把那个文件写写,把日期提前点。我说知道了。我按照张宏卿给我安排的意思起草文件后,让办公室打印出来,让张宏卿修改,张宏卿修改后又让姜某修改,修改后出了二份正式文件,姜某让把文件交给了总经理李某某,这个文件没有下发。 6、证人王某某证言:2012年1月份,姜某给我打电话说有几个人的工地补助需要通过我们某鑫路桥有限公司的账户转一下。因我们二人关系很好,就同意了。随后姜某将17万元转到我公司账户。后来我将17万元中的42500元转账给张宏卿,剩余的127500元全部转到我农行卡上。2012年2月,姜某给我提供了一个户名为张敏的农行卡号,按照姜某要求,将127500元全部转到这个卡上了。 7、证人王某甲证言:自己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是张宏卿的司机,2011年12月份,张宏卿给我打电话从我这借20000元,因他是老领导,就从家拿20000元借给张宏卿。2012年初,张宏卿给我打电话说工地要发补助,要把钱还给我,让我给他提供个农行账户。我就用手机短信把我在农行的账号发给张宏卿。过了大概几个小时,我手机收到一个短信,我给张宏卿提供的那个农行账户汇过42500元钱。然后我就打电话问张宏卿怎么汇这么多钱,他说你把借你的20000元留下,其他钱取出来给我就行了。他还说:现在不急,你先用吧。到2012年2月底,我扣下20000元,剩余22500元给张宏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