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案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邢建设找到董某某,当时我和董某某在一起,他让我和董某某给他帮忙,说是去化工厂帮忙装车,每天五百元钱,并且还让我们再找一个人帮忙,我和董某某便找来了程某某。邢建设说他在柳屯镇西某庄村西边濮台路南沿有一个空院子,从对着他空院子北边的濮台路下边穿一根管,他给我们一手机号让董某某、程某某和我帮他和这个号码联系。我们联系好后,人家来看了看地形,又过了两天才用顶管机从濮台路下边穿了一根直径七八寸的黑色塑料管。一两天后的一天晚上7时左右,邢建设让我们三人去他空院子那里找他,我们坐着董某某的银灰色吉利牌自由舰轿车在半个小时后就到了他空院子那里,在那里我们还见到一个莘县古云镇高堤口村的人。我们五人在院子里把管子解开,建设拿着管钳、接头和密封带把管子接起来,然后我们把管子从濮台路下边穿过来以后,用铁锨在濮台路北边的麦地里挖沟从东南向西北引管子,当天晚上我们五个引了四五盘管子,引了将近有二百米。我听建设说再往西北二十多米的地方还有一根管子是从北边引过来的,过两天把这两根管子接住就完工了。又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10时多,建设让我和董某某、程某某来他在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我们三个坐着董某某的银灰色吉利牌自由舰轿车去了,到那里的时候高堤口的那个人也在那里,我们五人在建设的指引下又往濮台路北边的麦地里抬了一盘管子把这两个管子头接上了,干完以后我们就回去了。元旦后两三天,建设让我和董某某、程某某找一辆挖土机,说是让挖土机在他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挖一个大坑,白天不能干,怕引人注意,晚上干。我和董某某、程某某联系了一辆清丰县双庙乡的一挖土机,在当天晚上七八时开始干,在他院子里西南挖了一个长约十二米,宽约二米三,深约二米五的大坑,建设给挖土机开完工钱就让挖土机走了。挖土机走后,我和建设、董某某、程某某、高堤口那个人,俺五人在坑里铺了两层白塑料布,坑上边架了大约八根檩,在坑里放了一个泵,挂在檩条上,檩上边棚着黑色的多层板,多层板上边又盖了一层白塑料布,塑料布上又盖了一层土。我们把抽油泵的抽油管从院子里边又引到了院子外边濮台路南沿。这时候建设又对我和董某某、程某某说这是准备偷油的,不是准备干化工厂的,到时候钱少不了我们的,别在这里吸烟,我们三个都没有说什么,一切准备好以后,建设开开阀门,当天晚上就开始往坑里边放油了。建设让我和董某某、程某某每天晚上在空院子东北角的一个彩钢房里看人,从晚上8时看到第二天早上5时。我们每天来的时候看看油坑里的油多深,走的时候看看油坑里的油多深,打电话给建设报告一声。从放油那天开始,第一次是隔了五六天来一辆红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第二次是隔了五天来了一辆灰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第三次是隔了四五天来一辆红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与第一次的那个车不是一辆车。一共拉了三车油,都是每天晚上1时以后装油,司机不下车,装完油以后建设就跟着车把油送走了。走完第一车油以后建设给我们三个每人发了一个红色的电信手机,说是我们在家的时候用来联系,不让打别的电话。我不知道谁联系的油罐车,一车具体能拉多少油我不清楚,三次拉油的车都不一样,但油罐的大小差不多,我听建设说一罐有十四五吨。我只知道是建设联系的买主,具体原油卖到哪里了,以什么价格卖的,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一共走了三车油,建设才给了我们两车油的钱,一共给了我七千六百元钱,我和董某某每人得了三千元,程某某得了一千六百元钱,偷的第三车还没有分钱。引管时我和董某某、程某某、邢建设、柳屯的二哥、古云镇的人都参加了。盗油管是邢建设买的,挖油坑的挖土机是邢建设让我和董某某、程某某找的,是在晚上挖的坑,挖油坑时我们六个人都在场,邢建设付的钱,邢建设联系的拉油的大罐车把油拉走的,往油罐车里放原油时,我和邢建设、柳屯的二哥在油罐车附近看人,古云镇的那个人在屋里管油泵的电闸,董某某和程某某一个人扶着管子往车里放油,一个人在车罐顶上看油满不满。我不知道谁在输油管线上打的孔,谁组织我们盗窃原油的我不清楚,是邢建设叫的我和董某某,我和董某某一块叫的程某某,莘县那个人是谁叫的我不清楚。走完第三车油之后隔了两三天的凌晨我和董某某、程某某在油池北边的彩钢房最西边的那一间里被公安局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