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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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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战省受贿、挪用公款,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被告人杜战省的供述:万隆置业开发的万隆清水湾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其中一块地是我们村的安置房,这块地万隆置业只负责建设,他们建设好之后作为我们村的拆迁安置房使用。另外一块地是我们村和万隆联合开发的,开

1、被告人杜战省的供述:万隆置业开发的万隆清水湾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其中一块地是我们村的安置房,这块地万隆置业只负责建设,他们建设好之后作为我们村的拆迁安置房使用。另外一块地是我们村和万隆联合开发的,开发好之后,一楼的门面房归我们村里所有,楼上的住宅归万隆置业所有。还有一块地是万隆置业花了1000多万购买的土地,建设好之后完全归万隆置业所有。工程款是由政府支付的,但是通过我们村委支付的,是政府先把工程款打我们村委的账户上,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按照进度付款。2012年春节前一天早上,我儿子杜某开车出车祸撞死个老头,我们在事故科和被撞人的家属进行谈判,谈的结果我们先拿10万元交到事故科让对方把后事办办。早上出了事故之后我就给贺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找熟人帮帮忙,和对方谈妥之后,我就给贺某某说我这没那么多的钱,让他先给我拿10万元块钱,让对方先处理后事。贺某某就安排刘某某把钱取出来,刘某某在平光厂南边的事故科院内见到我后,我边往屋里走边给刘某某说让他把钱交给我女婿王某丙,由王某丙把钱交到事故科。事后我一直也没有退还给万隆置业公司或公司的其他人。我没有给他们万隆公司出具任何的手续。因为当时主要是要处理事故的事,所以也就没有说出手续的事,后来也不打算把这10万元归还给万隆置业。因为万隆置业开发万隆清水湾项目是我引进来的,我要是不点头同意他们在村里干这个工程,他们咋都在这开发不了万隆清水湾的,合同也是我和他们公司签订的。万隆置业在开发万隆清水湾的过程中,我给他们提供了不少的便利,他们也没主动给过我好处,我想着这10万元就算是给我的好处费,所以我也没有给贺某某出具任何的手续,也没打算再把这10万元还给贺某某他们。我是士林村的村委书记,他们开发的万隆清水湾是在我们村,我肯定能给他们提供帮忙。我帮他们跑过手续,帮他们协调与村里的关系。当时的合同,安置房的手续、联合开发的手续由村里负责办理,另外他们公司自己花钱买的那块地的手续时由他们公司自己办理,但是在开发过程中,他们买的那块地的手续他们跑不下来的时候我也帮着他们跑。我是士林村的书记,士林村离市里又近,而且涉及南水北调拆迁,我作为士林村的书记和市里也好协调关系。有土地、规划、地震、设计等几十家单位,我都有去帮忙跑过。村里老百姓有时候会到工地堵门或有其他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我做为村委书记就出面帮双方说和,使工程能顺利的进行下去。万隆置业要找我出面协调和村里是因为我是村委书记。如果我不是村委书记,万隆置业不会找我协调和村里的关系,因为我是村委书记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我不当书记,谁还信任我。焦作市万隆置业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向我追讨他们支付的10万元我也没有主动给他这个钱,后来也就没打算再给了。

2、证人贺某某(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只有一项业务,就是和士林村合作开发了万隆清水湾住宅楼项目。这个项目是由我和士林村的书记杜战省谈的。大概是2011年或者2012年左右,杜战省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杜某开车撞人了,让我给他送10万块钱处理事故。由于当时我开发的小区在士林村,杜战省是士林村书记,是管小区的。我就让刘某某从车管所门口的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取了10万元钱交给了杜战省。给杜战省这10万元钱没有手续,之后杜战省和我多次见面也从来没有再提起这件事。万隆置业在2010年初到2011年3、4月份的时候租杜战省家的房子办公,但一直都没说租金的事,到2011年3、4月份公司准备搬走的时候,我去找杜战省的老婆张某某谈租金的事,最后谈妥的价格是35000元,后来我安排刘某某把租金送给了张某某。

3、证人刘某某(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2年底还是2013年初,贺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杜战省要10万块钱,让我取10万块钱给杜战省送过去,我取过钱后在派出所门口见到了杜战省,杜战省让我把钱给小军,我就把钱交给了杜战省的女婿。给杜战省送钱的原因是我们公司在士林村的土地上搞开发,杜战省是士林村的村委书记、村主任,他又是那的地头蛇,我们不敢不借给他。担心不借给他的话,他会到工地找事。万隆置业在2010年初到2011年3、4月份的时候租杜战省家的院子办公,2011年3、4月份公司准备搬走的时候,贺某某让我把35000元租金送给了杜战省的妻子张某某。

4、证人王某丙(系被告人杜战省的女婿)证言:杜某出事故当天中午,我和岳父杜战省等人在焦南事故科处理事故,大约到中午十点左右,我岳父一个朋友刘某某,是给士林村盖安置小区的,给我岳父送来10万元现金,我岳父给我说让我接过给事故科送去,我从刘某某手里接过10万元后就给事故科去送了。

5、证人马某某(系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事故科民警)的证言:2012年春节前我队辖区有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叫杜某。随后杜某家人交来大约十几万的现金,这笔钱后来全部赔偿给死者家属了。

6、证人张某某(系被告人杜战省的妻子)的证言:2010年万隆置业租其家的院子办公,租了一年多时间,后万隆置业搬走时,刘某某给其送了35000元租金,这事其没给杜战省说。之前,其家的院子对外租赁过多次,每月租金在1500-2000元之间。

7、检察机关协助查询通知书,检察机关调取的户名为“高某某”、尾号为“0459”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存款单据以及证人王某丙、高某某(系证人贺某某之妻)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杜战省的女婿王某丙将10万元归还给贺某某之妻高某某。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

1、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四人利用担任解放区王褚办事处士林村委成员的职务便利,杜战省安排李某某将士林村拆迁安置补偿款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姬某某,四人获取高额利息并私分。案发后,被告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将100万元予以退还。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当庭均供认不讳,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战省的供述:2012年把100万元工程款放到投资担保公司的事,是我、王某甲(村委副书记)、王某乙(村委委员)、李某某(支部委员兼村委出纳)四个人商量的。商量决定把工程款放到投资担保公司是因为投资担保公司的利息高,我们四个人想得点利息。当时我们四个人说的是把那100万元放到投资担保公司得到的利息我们四个人分了。就是我们四个人每个人都分到一些利息,这样我们四个人能占点小便宜。那个时间我见投资担保公司的利息高,在我的办公室我就跟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商量把工程款往投资担保公司放一部分,这样我们四个人也都能分点钱,他们三个也都同意,最后商量定下来的是放100万元。和他们三个商量好之后,我就给我女婿王某丙商量能不能往他表哥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放点钱,王某丙给我说,没什么问题,他的钱也都在那放,这样我们就往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放了100万,前后分了三四次的利息钱,后来就开始推拖不给利息,后来才知道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了。四个人一共分有三四次的钱,每次每个人大概就是五六千块钱,当时的利息好像是两分二的或两分五的,具体我记不清了。收取的100万元的利息没有入村里的账,我们四个人自己留着了。在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之后,我见那100万元追不回来,我就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商量让贺某某公司背个黑锅,让他给咱出借条说是从村委领走了100万元的工程款,但实际上咱不给他工程款,他们三个都同意之后,我就找了贺某某,让贺某某给我们村委出具了领取100万工程款的收条,后来我安排我媳妇张某某给贺某某的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内容:张某某借万隆置业公司1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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