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放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质询听证会相关书证,证实2010年1月22日经召开信访听证会评议被告人马玉芬的信访事项,与会评议人员支持上白作街道办事处、解放区人民政府、焦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查意见。 3、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第338期赴京非正常上访日报、中共解放区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解信领(2013)6号文件《关于对赴京非访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的通报》、解信领(2014)6号文件《关于对上白作街道责任查究的通报》,证实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马玉芬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非正常上访、2013年4月2日、4日、6日被告人马玉芬及其子都军连续三次到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正常上访、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马玉芬及其妹妹马玉霞赴京非访。 4、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书28份,证实:被告人马玉芬2010年12月15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4月2日因在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4月4日因在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4月6日因在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0月24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0月25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0月26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0月27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0月29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2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4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8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10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24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25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3年12月26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1月1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4月2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4月17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4月27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5月11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5月27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6月4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7月1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9月5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9月18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9月19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2014年10月22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5、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份,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1份,证实了被告人马玉芬因多次赴京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及一次劳动教养的情况,与本判决认定的被告人马玉芬基本情况中的违法记录相一致。 6、焦作市拘留所出具的关于对马玉芬执行拘留情况的汇报,证实2010年8月13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该所共执行过对被告人马玉芬的九次行政拘留,马玉芬在被拘留期间,每次都采取绝食、大喊大骂、拍窗砸门等方式对抗管理,其中还两次砸坏拘留所内的电视机。 7、证人樊某某、赵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史某某、石某某(以上六人均系焦作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成员)及证人李某某、田某某(以上二人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保安)的证言,综合证实:2013年7月25、26、29、30日,有焦作籍的上访人员在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打标语、喊口号、堵路上访,影响了监察部机关的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其中证人马某某证实2013年7月26、29、30日被告人马玉芬均有参与;证人朱某某证实2013年7月30日马玉芬等人带头到马路中间,其他人也去了,发生交通堵塞;其余证人均证实2013年7月30日马玉芬在场。 8、证人樊某甲、冯某某、刘某某(以上人员均系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人覃某某(系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了2014年4月2日,四人到北京接非访的被告人马玉芬返回焦作的过程中,马玉芬将所乘坐的别克商务车后窗两块玻璃跺碎。 9、证人李某甲、丁某某、赵某甲、姬某某、卢某某、申某某、樊某甲、刘某某(以上人员均系上白作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马玉芬从2010年以来多次赴京非访的情况。 10、证人刘某甲、张某某(二人系焦作市拘留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9日,马玉芬在被拘留期间,将拘留所106室的电视机砸坏。证人刘某乙、赵某乙、徐某某(三人系焦作市拘留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马玉芬在被拘留期间,将拘留所108室的电视机和窗户玻璃砸坏。 11、证人靳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魏某某、李某乙(五人均系解放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因马玉芬去北京非访,几名证人多次到北京马家楼接马玉芬回来的情况。 12、被告人马玉芬于2014年12月15日在焦作市看守所所做供述:我是因为宅基地上访,我家的宅基地被村里占了,我向村里要宅基地,他们不给,然后我就上访了。我上访的事情,乡政府、区政府、市政府给我处理过了,但是我对这个结果不满意,所以我去上访。只要是政府部门我都去过。我背着法律书去上访的,我依法办事,没有违法过。我没有问上白作办事处及公交公司要过钱。(问:你是否2011年在焦作市拘留所砸坏一台电视机?)这事你管不了。(问:2013年11月份时你在焦作市拘留所是否砸坏过一台电视机?)我什么事情也没干过。(问:2014年4月2日上白作办事处的人和派出所的人去北京接你时你是否把后车玻璃跺碎)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有违法,没有犯罪。 13、解放区价格认证中心解价证鉴(2014)108号关于别克商务车等物品受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马玉芬损坏的车辆及电视机经鉴定,损失总价值为7156元。 14、并有被告人马玉芬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