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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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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某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扣除监视居住期间:自2014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5日折抵刑期3天)至2011年6月2日止;毋某某刑期自2014年7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某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扣除监视居住期间:自2014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5日折抵刑期3天)至2011年6月2日止;毋某某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赃,追回后退回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贾曾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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