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1年年底的时候,他在朋友步某某家说起史某某的儿子想上军校的事,想起在北京吃饭时认识的付某某。他给史某某说找人给史某某的儿子跑跑试试,还给史某某说他认识北京的付某某,这人认识部队的人,当场他给付某某打电话。然后给史某某说估计也差不多。他当时说大话,给步某某说认识北京军区的赵秘书,让姓付的人跑这个事。史某某说这个事让步某某看着办。他对步某某说这个事跑成得七八万。随后步某某联系要去北京办事从步某某那里拿钱。他从步某某家拿了五万元到北京,请姓付的吃喝花了两万多,给姓付的两万五千元现金,让他跑事。秋天的时候,姓付的说让他再拿点钱。他又给步某某联系,史某某往他司机张某吉银行卡上打了三万块钱,他就和张某吉一块又到了北京,姓付的叫等等,他也没有把钱给姓付的。这次感觉上当了。2012年11月份,又去北京了一趟,史某某在家世界给他了2000元路费,到北京他就找不到付某某了,确定自己上当了。之后也就没敢和步某某、史某某联系,把自己的手机号也换了。史某某跑事一共给他82000元,做生意借过史某某一两万块钱,史某某一共给他将近十万块钱。
付某某是在北京做生意的,付某某说认识人多。给史某某孩子跑工作找的他。
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1年10月份,在步某某家认识的赵某某。谈话中说他儿子在郑州上大学,赵某某说认识北京空军司令员并且和司令员的赵秘书关系很好,能把学生特招到部队,并转成军官。他让赵某某给他儿子跑特招部队的事,赵某某就拿手机到步某某家后院给赵秘书打个电话问,后赵某某过来说不出三月,100000元以内办成。过了几天赵某某说去北京,让他准备50000元。后赵某某到步某某家拿的钱就和张某吉开车走了,路上赵某某又让他往张某吉卡上打10000元,一个星期后赵某某从北京回来让给赵某某卡上打6000元路费。2011年底,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事急用10000元,张某吉开车带着赵某某过去找他,他把钱给了赵某某。
2012年过了年,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北京来信了,让他准备30000元去北京办这个事。第二天他准备了24000元,又借步某某6000元,总共30000元放步某某家,赵某某过去拿的。过了一二十天,赵某某说事情基本办好,让他给赵某某2000元去北京费用,张某吉开车带着他拿的钱。一个多月后他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司令员可能牵扯到薄熙来,让等等。2012年3月份,他打电话说办不成把钱给退了,赵某某同意退钱。后赵某某从五一推到十一,一直躲着不见。刚开始不接,后关机,到最后停机了。他让步某某联系,也联系不上赵某某。
2013年6月13日,经步某某从中介绍李某宣给他40000元现金,说剩下6万元等到2013年年底给他完。
3、证人步某某证实:史某某、赵某某是通过他认识的。2011年10月份,史某某、赵某某、张某吉在他家谈话中,赵某某说认识北京军区司令员的秘书,能将在校大学生特招到部队转为军官。当时史某某说自己的儿子在上大学,看能不能给特招到部队去,赵某某说可以,你不用管了。赵某某说要花点钱,给人家送点礼,估计五六万块钱就差不多了。赵某某说等几天他去北京一趟,三个月保证办好。十多天后,史某某将50000元现金交给了赵某某,张某吉开车和赵某某一起去北京,让赵某某拿着办史某某儿子从学校特招到部队的事。几个月后,林鹏多次问赵某某,付山说“没事,快了……”。后来听林鹏说,付山说钱不够了,还得去北京一趟,史某某又给了10000元。赵某某说钱不够了,在他家林鹏又给付山了30000元现金。中间林鹏还给付山汇过款。
证人张某阁证实:2011年秋,史某某通过步某某认识的赵某某,谈话中赵某某说认识北京司令员的赵秘书,能把在校大学生特招入伍。史某某想让赵某某跑儿子从学校特招到部队上的事情,赵某某说下来得个十几万。赵某某说不能上北京跑事不给人家钱,史某某先后三次给赵某某90000多元。过了年,史某某和她丈夫步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如果事情办不成,把钱退给人家算了。赵某某开始说给,一直推,后来手机号也换了,给赵某某就联系不上了。史某某去赵某某家,赵某某老婆说她们两个离婚了。
证人张某吉证实:2011年,他和史某某、赵某某在步某某家不久,赵某某让他开车去北京,说是去找“赵秘书”给史某某跑他孩子的事。到北京后,把史某某汇的一万块钱取出来给赵某某了。他和赵某某在北京住了三四天就回泌阳了。赵某某说去跑史某某孩子的事,他们一起去北京了有两三次,每次到北京都是“姓赵”的接待的。他跟着赵某某去几次北京,没有听见赵某某给谁说过史某某儿子工作的事情。他记得史某某给了赵某某三次钱。
证人李某宣证实:赵某某只是让她先拿点钱还史某某,他随后就回来。她通过步某某联系了史某某还了他四万块钱。
汇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11月8日史某某汇款一万元后由张某吉取出的事实。
辨认笔录证实史某某辨认出赵某某。
史某某的控诉状证实其于2013年5月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赵某某。
抓获经过证实:赵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东部二队抓获。
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出生于1964年5月8日。
史某某出具的收款条及谅解书证实:史某某共收赵某某家属李某宣现金52000元,史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史某某情况说明一份:1、我给被告人赵某某9.2万元,通过李中某借5万元,共计14.2万元;2、案发前赵某某通过李中某还我了5万元是去北京办事返还的办事款,当时我记不清,后来回忆确系李中某说过办事款;3、我控告的9.2万元包括借款5万元在内,不管啥钱都是我的钱,案发后已全部还我。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欠我钱已全部还清,望法院从轻处罚。
2015年4月27日质证笔录,对“史某某情况说明”进行核实质证,公诉机关不持异议,认可赵某某实际诈骗数额为4.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