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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昌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德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沈德昌辩称其没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德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沈德昌辩称其没有诈骗,不清楚具体情况,是根据公司招标文件进行工作。经查,被告人沈德昌诈骗的事实有证人武延涛、张晓彩、牛新航、徐志安、李金良、李华伟等人的证言,书证有建设施工合同、收据、银行查询通知书、光耀公司资质与注册档案、香港耀达公司声明资料、周口市光耀公司招标网址发布信息、中晟路桥公司合同资料、相关收据、报案材料证明、说明、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德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沈德昌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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