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2014年12月10日18点5分左右,其驾驶豫GT7515小型轿车从狮子岗新村出来上到311省道往县城去,其开车路过案发现场时看见有个人在地上躺着,就绕过这个人,向前开车时前保险杠右侧撞到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事实。
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0日下午5、6点钟,其驾驶妹夫朱某某的豫GLF620轿车从老家出发前往原阳县城,驾车沿郑滑线南半幅快车道中间由西向东行驶到官路毛西边没多远的地方,由于对方车开远光灯视线不好,踩刹车来不及从翻倒在前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过去了,其怀疑是前边的一辆货车把电动自行车撞翻了就追这辆货车没有追上,其就打电话让妹夫朱某某和其去平原分局后又到事故科说明情况的事实。
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证明案发当天张某甲从毛某某牛场骑电动车回家走的路上出的车祸。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公爹张某甲是在去官路毛一个姓毛的男的家送电动车后出的车祸。
5、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0日晚上6点左右,其看到一辆拉家具的小货车撞住电动车后,从货车上下来两个人,一辆出租车绕开电动车驾驶人又撞住电动车,看到撞车后,其就拨打了110报警。其向前行了一公里左右,感觉前面的那辆后面车牌是豫A883SK的小货车和出事故的那辆外观一模一样,出于敏感,就又拨打110提供了该车牌号。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当时租车拉家具顺郑滑线回来的路上正睡觉时听见一声巨响就醒了,后来和司机就下车了,又听见一声巨响,司机说赶紧走就走了,到家卸家具时,见车的左前部有碰撞痕迹。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证明闫某某是开其豫GLF620车出的事故,后其带闫某某到平原分局交警队投案。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和大夫李某乙等人开救护车到现场时,经检查被撞的一个男的已经死亡,然后通知车来拉尸体就离开现场了。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和司机杨某某等人开救护车到现场时,经检查被撞的一个男的已经死亡,然后通知车来拉尸体就离开现场了。
(三)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4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其在郑州市万客隆超市门口开车给一个男的往原阳县送家具,从万客隆拉上家具沿郑新黄河大桥行驶上了郑滑线,沿郑滑线由西向东行驶,过去原武后当时沿双黄线向南第一股道行驶,离车还有几米远时其看见一个人骑着电动车横过道路,迅速向右打方向踩刹车,然后撞上了,其把车停到路南边下车后看见电动车在左侧机动车道上,驾驶员没见在哪,然后看见一辆出租车从后面行驶过来听见一声响,不知道撞上什么东西,车辆向路边停下来后,司机下来看了看就走,送完货大概八点左右,开车沿黄河大堤上107国道回家,把情况给家人说了,然后家人带其来平原新区自首,因不知道路又回到了五大队自首的事实经过。
(四)鉴定意见
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经检验,被害人张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2、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证明经检验,红色赛克电动车制动装置效能无法检测,照明装置效能无法检测。
3、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证明经检验,豫A883SK开瑞轻型普通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技术性能均符合要求。
4、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7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证明经检验,豫GT7515东风雪铁龙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均符合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左右制动灯性能不符合要求,其余灯光性能符合要求。
5、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证明经检验,豫GLF620力帆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技术性能均符合要求。
6、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经对青某某、闫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分别抽取的5ml静脉血进行检测,青某某、闫某某、陈某某的血液中均为未检出乙醇,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70.52㎎/100ml。
7、法医物证鉴定书
证明经鉴定,闫某某驾驶的豫GLF620轿车底部血斑与提取的被害人张某甲肌肉组织在D3S1358、CSFIP0等21个基因座检出的基因型相同。
8、新公交认字(2014)第1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人青某某和闫某某对造成张某甲死亡的事故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公交认字(2014)第100029号
证明陈某某对撞张某甲电动车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0、新公交认字(2015)第1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闫某某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议,经复议青某某和闫某某对造成张某甲死亡的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车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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