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陈戊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中午,陈甲某来自己家找陈丙某并让陈丙某和他一起买手机号,妻子看见陈甲某来时,他的车停在自己家北边的东西路上。14时左右,陈甲某的母亲来自己家问陈甲某是否来找陈丙某,妻子告诉她他们去韩张买手机号了,后来有人给陈甲某的母亲打电话说陈甲某家的车在韩张镇夏庄新桥附近出事了,自己就骑摩托车载着陈甲某的母亲到了事故现场。当天晚上7点钟,自己才将陈丙某、陈乙某从河里打捞出来。 (3)证人陈丁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上午,自己和家人正在责任田里干活,陈甲某步行到自己责任田里找陈乙某,然后他们就一起走了。 (4)证人张变景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14时许,自己正在自家超市门前卸啤酒,同村村民张民铺的儿媳妇从超市北边的夏庄桥喊自己,自己步行到夏庄桥,看到一个人在河水的南侧,一个人在河中间,河水北岸飘着一个轮胎,随后自己就喊儿子郭亚举去现场,并看到同村的张庆申和张中桥去河南岸救人,把掉在河中南边的人救上来之后准备去救河水中间另外一个人时,已经在水面看不到人了。自己听说是一辆小轿车开到河水里了,车上有三个人。被救出来的是一个19岁左右的男孩,他当时坐在河南岸,给现场的群众说出他父亲的电话号码。被救出来的男孩在现场呆了十几分钟就被120拉走了。自己不知道是谁驾驶的小轿车。 (5)证人张中桥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下午2点多,自己正在门市上,突然听到河沟处发出两声响声,于是自己就出了门市向外面看,当时自己看见同村的张庆申在夏庄新桥附近喊着说有车掉水里了,自己看到有一个人在河面上飘着,还有一个人在水里露出一个头,于是自己跳入河中,把在河面上飘着的那个人从水里拖到了岸上,把他拖上来后,自己问他个人情况,他告诉自己他是陈庄的,搞装修的,车上有三个人,两个男的,一个女的,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赶来了。 (6)证人郭亚举证言证实,事发时自己在夏庄桥南边路西超市家里,当天14时许,母亲说有个小车掉进水沟里了让自己去看看,自己就步行到夏庄新桥时,看到水沟里浮着一个汽车轮胎,自己听现场的群众说水沟里还有一个人,具体几个人自己不知道,接着自己就报警了。 (7)证人张庆申证言证实,事发时自己在从责任田回家的途中,发现安济公路路北一辆小轿车从河北沿掉入河中,当时河边直接起了一阵土,于是自己就喊,并赶紧骑自行车去事发地点,到现场后自己赶紧下河救人,当时自己看见河中一个男的往河南沿游,还有一个在河中央一露头一露头的,当自己游到河中央去救那个露头的人时,那个露头的人就沉底了,自己就往河底扎,没有趟到那个男的,看到没法救了自己就上岸了。自己看到河南沿张中桥把一个人从水里救出来了,后来听说总共三人。自己所处的位置与案发现场距离有一百多米,基本上能看清楚。自己看见好像是白色的小型轿车。 (8)证人唐爱芬证言证实,事发当天14时许,自己驾驶电动车从韩张镇回家途中,走到夏庄村新桥东侧天龙饭店前,准备过马路时,看见从西边过来一辆银白色轿车,速度非常快,大概有70-80码,自己怕那辆车撞到自己,就想往路北侧拐回去,还没有拐那辆轿车就冲到路南侧的河里了,自己骑车到桥上时,有一个妇女说河里有个人露头了,自己把电车停放在路上后去看时水里已经看不见人了,自己看见公公张庆申下到河里救人了,自己到河南沿拿公公的鞋时,看见河南沿躺了人,自己没有看见那辆轿车上是否有人。那辆轿车冲到河里时附近没有其他车。天龙饭店到夏庄村新桥有60、70米左右。 (9)证人李书卫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中午,陈甲某带着另外两个年轻人来自己饭店吃饭,他们点了四个菜和两件啤酒,最后剩下四瓶啤酒没喝完。自己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来的,但是出门时看见陈甲某的车停放在外边。平时自己见陈甲某或他父亲开着这辆车,车是一辆白色的轿车,没有后尾。车牌号后三位大概是798。 (10)证人李书强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自己兄长李书卫的惠康饭店有包桌,自己给他帮忙。13点左右来了三个年轻人来吃饭,他们点了四个菜,要了二件燕京啤酒。大概14点左右他们离开。饭费是陈甲某结的账,结完账三人上的银白色的轿车往北走了,自己没有看见谁驾驶的车。自己和陈甲某说话时闻到他嘴里有点酒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