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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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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强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主动供述了实施抢夺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强在供述抢劫案件时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付强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付强违法所得87714元,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师某甲、周某某及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叶维娜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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