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自己向周某某借五万元钱,她说没有现钱,第二天上午八点多我见她骑着电动车出来了,她说是去信用社给我取钱,到下午六点多她来我家说上午给我取的50000元现金被一个男子抢走了,在桥北乡政府门口那一片,她说她已经报警了。
4、书证
(1)原阳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
证实对付强的住处予以搜查的情况。
(2)扣押清单
证实在付强的住处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3)指认笔录、照片
证实付强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的情况。
(4)农村信用社帐号交易记录、取款凭条
证实对付强的农村信用社卡的交易进行查询的情况。
(5)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6、物证:白色头盔、衣服等物
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的服饰。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被监控拍摄的情况。
2014年9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付强戴白色头盔骑一辆无牌蓝色踏板摩托车尾随从中国工商银行原阳县支行取钱出来的被害人师某甲,当被害人师某甲顺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由北向南步行行至西关百文得力文具店内时,被告人付强将其摩托车未熄火停在该文具店北边的原铁加油站门口,走路进入该文具店内,趁被害人师某甲不备,被告人付强将用手中事先准备好的土撒向被害人师某甲面部,用手去抢被害人师某甲左肩上的米黄色挎包,被害人师某乙不放手,被告人付强将被害人师某甲强行拉至店外,将被害人师某甲拉翻在地后将挎包抢走,骑上该辆蓝色踏板摩托车向北逃走。被害人师某甲被抢包内有被害人师某甲刚在工商银行为其单位原阳县万向系统制动器有限公司取的50000元现金、被害人师某甲的303元观金及师某甲的身份证、4张工商银行卡、钥匙等物品。案发后,追回赃款16050元已返还被害单位原阳县万向系统制动器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付强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马井村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付强的供述和辩解
我在西干道工商银行营业大厅里等了大约5分钟,看到一个女的在柜台上取了几万元钱,往她包里装,我就把她作为抢劫对象,我先从银行出来再门口等她,一会那个女的从银行出来挎着包往银行南边走,我就骑着摩托车尾随她,到原铁加油站时,那个女的进了一家文具店,我把摩托车头朝北停着没有熄火,我到文具店见那个女的正在看书,我用左手拍那个女的左肩膀一下,她转身后,我把右手里事先备的土洒向那个女的面部,然后用右手抢她的包,她不松手我推开门,并用力向外拽包,那个女的喊"抢钱了"还是双手拽着包不放,我把她拽到门外用力拽包,才把那个女的拽翻在地,我用力把包抢走,骑着摩托车跑了。包内共有现金53500元,我将50000元现金存到我农村信用社卡上,剩余3500元放我身上,后把包扔到一口井旁边了。我领着我媳妇到山西花了一部分钱,又花14000元买了一辆奇瑞QQ,又花5000元买了砖,花两千元把房掀了,又买点其他物品,这50000元基本上就花完了。
2、被害人师某甲的陈述
我从工行取了50000元现金放我米黄色挎包里,我从工行出来后,顺西边人行道往南走到原铁加油站南边西关百文商店,我正在看本时,有个人从我后面拍我,我一扭脸,那人用灰洒了我一脸,他就跟我夺挎在我左肩的包,我不松手,他把我拉到门外,把我拉翻,我喊"有人抢钱啦",没人帮我,那个人把我的包硬夺过去,那人跑到原铁加油站那骑上一个踏板摩托车往北跑了,我拦住路边一辆别克轿车和我一起追,追到高灯那也没见那个人往哪边跑,我就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2014年9月3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自己跟朋友正在车里坐,看到有个戴头盔的男子拿着个包就跑过来,一个女的在后面喊"抢劫了",那个戴头盔的男子跑到我们车的后面骑上摩托车就往北跑了,我的朋友就把车掉头去追那个男的,追了一二百米没追上,那个女的朝我们摆手,我们把车停到路边,那个女的让我们帮她报警,她上车后我们又追到高杆灯那就不见那个男子了,我们就报警了,并把那个女的送到城关派出所。
(2)证人薛某某证言
证实当时自己正在文具店柜台内卖东西,有个女的进来要买作业本,这时一个戴白色头盔的男子进来抢着那个女的挎包往外拽,那个女的不松手,那个男子就拽着包和那个女的往门外拽,把那个女的拽出门,那个女的喊"抢劫了",那个男子把女的拽翻在地,把包抢了往北跑,我就开始追,出门见那个男子跑到原铁加油站前的一个电线杆处,骑上一辆摩托车跑了。
(3)证人朱某某证言
证实在文具店里听到有人喊"抢劫了",等自己出来时见一个戴白色头盔的男子往原铁加油站跑,骑上一辆蓝色摩托车往北跑了。
(4)证人马某某证言
证实付强从自己手中购买一辆奇瑞QQ的二手车,价格是14000元,自己没问他的钱是从哪来的,我的车手续齐全。
(5)证人于某某证言
证实付强平常倒腾摩托车,买一些旧的摩托车刷刷漆再卖出去。没见他骑过蓝色的摩托车,他的事从不给自己说。
4、书证
(1)原阳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
证实对付强的住处予以搜查的情况。
(2)扣押清单
证实在付强的住处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3)指认笔录、照片
证实付强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的情况。
(4)工行客户存款对帐单、电子回单、现金支票存根
证实河南万向系统制动器有限公司经单位职工师某甲取出的50000元现金的事实。
(5)农村信用社帐号交易记录
证实付强在农村信用社帐号的交易情况。
(6)到案经过
被告人付强的到案经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证实案发当天监控系统所拍摄到的被告人的形迹。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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